1、监理专项检查部分检查内容释义一、监理单位专项检查部分内容释义3、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 ,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具体包括了一般质量或一般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隐患。主要分三种情形:(1)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2)因监理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 (交公路发199990 号) 、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 (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 号)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
2、院第 493 号令)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 2007 年第 16 号令)等文件。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施工现场违反交通运输部“四项严禁”规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等情况。(3)在交通运输厅、项目业主单位、质监站检查过程发现的质量隐患问题未进行及时整改的情况。4.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项目现场监理关键人,
3、其工作能力和稳定性是监理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即要求关键人配备不仅要满足合同要求,同时其人员变更不得过于频繁。所谓“未按投标承诺条件”是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关键人的岗位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如关键人主要业绩、职称、专业、资格要求等。主要分以下几类:(1)未按合同约定配置关键人到位的,或关键人到岗时间不足合同约定时间的 2/3;(2)派驻关键人条件有降低的,即使履行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的情形;(3)关键人条件无降低,但每一个关键人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达到两次(含)以上的。5.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监理日志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监理事项不符;(2) 监理日志记
4、录不完整,记录的关键信息及数据不全;(3) 监理日志记录不及时,存在事后补记现象;6.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监理企业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 ;(2)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出现严重偏差的;(3)监理资料存在冒名顶替代签现象的。7.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的:按照岗位登记管理办法,未进行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现场从业,反映出监理企业对人员岗位登记管理工作不重视,其行为应纳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主要有 3 种情况:(1)关键人总监、副总监、驻地、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岗位登记的;(2)其他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的;(3)
5、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岗位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要求人数 50%的。9.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的:“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是指监理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监理工程师的。分三种情形:(1)关键人总监、副总监、驻地、总监代表,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的;(2)其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的。(3)其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人数配置到位的。注:检查过程中可要求监理单位出示当月考勤表及工资表结合省份证、监理证查验。二、监理人员专项检查部分内容释义本次检查的监理工程师是指持部监理工程师证和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证的在岗监理人员。3. 将不合
6、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因监理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6.出借资格证书的:是指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无劳动关系,仅将其资格证书信息登记在该企业,并提供证书供企业投标。 10. 从事监理工作未在从业的监理单位进行岗位登记的:虽然持有效监理资格证书,但未在中标的从业监理单位岗位注册。三、检查过程中需采集的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正式文件,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质量监督机构发布的抽查意见通知书、抽查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等。2. 项目法人文件,包括业主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检查通报或处罚(处理)文件、项目整改情况报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文件等。3. 其他文件,包括稽查、督查(察) 、检查等活动中对具体行为描述清楚、有检查方和受检方签字或盖章的表格或文档等资料;其他如总监办、驻地办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