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一、认定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入资格,合法经营,独立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完善。近 3年内无走私、骗税、财务违规、违反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二)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 5000万元人民 币。(三)海关企业信用评级达一般认证企业以上(含)、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达 A级以上(含)、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达二类以上( 含 )、货物贸 易外汇分类管理为 A类的企业。(四)已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五)拥有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合作企业
2、 50家以上(含) 。(六)近 12个月进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 3亿元人民币(含)。(七)银行授信额度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八)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为开展综服业务而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参照其母公司的资质标准进行认定。二、认定程序(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商务委提出申请 。(二)区商务委对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报工作小组办公室。(三)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评选,确定示范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向企业授予“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称号 。(五)定期对示范企业开展评估考核,对违规经营、不诚信或未发挥示范作用的企业取消示范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