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了深入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认 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 13 号)要求,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 规划” 。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阳光规划” 的重要意义在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 是城 乡规划部门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重要
2、思想,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必然要求;是城乡规划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是城乡规划工作推进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促进城乡规划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推行“阳光 规划” 机制,有利于城 乡规划部门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城乡规划部门规范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全省各级城乡规划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出发,切实抓好推行“阳2光规划”机制的各 项 工作。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 三个代表”
3、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目标,以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行“阳光规划 ”,切实改 进城乡规划管理方式和工作作 风,不断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 阳光规划” 体系, 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领域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推行“阳光 规划” 要坚 持依法行政原则,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在满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不断完善、
4、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坚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三、 “阳光规划” 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一)城乡规划批前公示。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主要包括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老城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期间,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3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使社会各界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城乡
5、规划蓝图和规划建设动向,提出意见或建议,维护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城乡规划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还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公示栏、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技术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完善或修改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重
6、要的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5 天,其他规划批前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0 天。(二)城乡规划批后公布。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在搞好宣传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广告牌、宣传册、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关心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监督规划,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要设立长期、固定的公告牌或在固定的公示场所设立规划模型;城市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城乡规划成果数据库,并通过固定的网站向广大群众提
7、供即时查询服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4机密除外)。条件许可的市县还可将每年批准的城乡规划汇编成册,供广大群众查阅。(三)城乡规划调整公示。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城乡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批后公布的规定进行公布。(四)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城市规划中未明确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公共设施项目和大型城市广场项目等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公示
8、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在受理需要拆迁的和当地规划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前,应指导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和有关尺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进行公示。对旧城改造项目、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设项目、住宅和学校等对技术规范有明确相邻要求的建筑周边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前,还应指导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用5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9、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进行公示,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对于村镇建设项目,也要逐步实行在受理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许可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前进行公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原则上不少于 7 天。依法须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五)建设项目批后公布。建设项目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
10、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及时举报。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之后方可拆除。批准的村庄建设项目可在网站和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六)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在对城乡规划违法案件下达处罚决定后,要通过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进行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七)建立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监督员有权参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办公会议,了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6情况
11、,参加城乡规划听证会,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四、加强对“阳光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行“阳光 规划” 是一 项系统工程,也是一 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真正抓出成效。一要加强“阳光规划” 工作有关配套 设施建设。各地规划部门都要在办公场所附近和交通方便、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并建立城乡规划网站,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城乡规划展览馆或展示厅,便于规划
12、公示和方便广大群众了解规划信息。二要重视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工作。各地都要设立专门电话和电子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举报,并汇总形成公众意见书,在城乡规划和项目设计方案修改中充分吸收。公众意见书的内容和采纳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进行反馈。今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时,须附公众意见书。三要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协调推进“ 阳光规划” 工作,努力 扩大工作效果。四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阳光规 划” 工作内容,特别是各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推行“阳光 规划” 是今年全省城 乡规划行 业的重点工作,各7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从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出发,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抓紧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 8 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厅。各设区市要在今年 10 月 1 日前实行“阳光规划” 的各 项制度,各县(市)要在2005 年 4 月 1 日前开展此项工作。 我厅将组织力量加强对“阳光规划 ”工作的督 查。浙江省建设厅二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