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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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 号)、 自治区党委 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5 33 号)、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 164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参

2、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待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参照执行。二、实施方法(一)车改后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符合留车岗位人员选择实物用车保障的车辆,调研和接待用车(特殊保障车辆 2 除外),厅局级以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其他生活保障类车辆在前挡风玻璃内张贴全区统一的公车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的制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市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规格为:标识直径 15cm,高度 9cm 的 椭圆形纸质粘贴标识,正面为黄底红、黑字,印有编号(自治区本级编号

3、首位为数字,各地市编号首位为各地市车牌代码字母,其余为数字)、 “公务用车”、 “举报电话:(0771)12388”、“网址: WWW”,背面为白底黑字,印有“公车使用纪律” (1.不准公 车私用;2.不准超范 围用车; 3.不准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4.不准酒后驾车;5.不准损毁公务用车专用标识)警示语。公车专用标识仅是车辆的身份标志,不享有任何特权。专用标识的发放。按分级发放的原则,由自治区、各市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到自治区财政厅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领取本部门所需的公车专用标识,并负责做好本部门各单位的发放工作;各市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负责发

4、放市本级机关及所辖县(市、区)、乡镇所需的公车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的张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车专用标识的张贴工作。每辆公务用车张贴 1 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醒目位置。公车专用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遮挡。车改工作结束后车辆所在单位发现公车专用标识损坏,应及时向所属的公 3 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申请补领公车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的管理。按照现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体制,公车专用标识实行“分级 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定 编管理办公室要对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市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要对本地区各单位公车专用标识的发放、更换以及公务用车信息备案工作做好登记整理,及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公车标识

5、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执法执勤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以及上级部门明文要求实施制式标识的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其上级部门规定喷涂制式标志图案。上级部门未作明文要求实施制式标识或上级部门虽有明文要求实施制式标识但进入平台进行集中管理的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 及“监督电话*”字符。三、完成时限公车专用标识张贴和执法执勤、行政执法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喷涂工作于本文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集中进行。今后,经批准更换或新购置的公务用车,车辆所属单位在车辆更新购置后到所属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领取公车专用标识后张贴。制式标识由各单位自行喷

6、涂。四、相关要求(一)车辆所在单位对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主要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4 强化日常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和维护公车标识,严禁恶意损毁。(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公车专用标识张贴工作进行指导。各级执法执勤、行政执法和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部门负责本部门车辆制式标识的喷涂工作。各级纪委负责监督落实。张贴和喷涂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车辆所在单位要分别列明本单位应当张贴公车专用标识车辆、喷涂明显标志车辆、保密车辆的实有数量,报同级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备案。(三)各级

7、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公务用车标识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及时通知车辆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要尽快处理。派驻(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要加 强 对 本 部 门 公 务 用 车 标 识 化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及 时 提 醒 。对不按规定粘贴公车专用标识、公车专用标识存在损毁痕迹的,对车辆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因公车私用引发恶劣影响的要追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构 成 违 纪 的 ,依 纪依 法 处 理 。(四 )已 经 对 公 务 用 车 实 施 了 标 识 化 的 单 位 可 保 留 原 来 的 标识 ,但 必 须 张 贴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公 车 专 用 标 识 。附 件 :公 车 专 用 标 识 制 作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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