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江 西 省 露 天 采 石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方 案为 深 入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整 治 及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整 顿 关 闭 工作 ,加 快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产 业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彻 底 改 变 露 天 采 石场 小 、散 、乱 、差 的 现 状 ,有 效 防 范 事 故 发 生 ,进 一 步 规 范 露 天 采石 场 开 采 秩 序 ,提 升 露 天 采 石 场 安 全 水 平 ,制 定 本 方 案 。 一、严格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 (一 )对 露 天 采 石 场 实 现 总 体 规 划 、合 理 布
2、 局 、总 量 控 制 1.按 照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20122015年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整 顿 关 闭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赣 府 厅 字2012209 号 )要 求 ,各 地 露 天 采 石 场 的 数 量 要 在 2012 年 底 基 数 上减 少 20%。严 格 执 行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矿 业 权 设 置 方案 设 置 露 天 采 石 场 采 矿 权 ; 2.每 个 县 域 范 围 内 须 由 县 级 政 府 在 现 有 的 采 石 场 中 优 选 一 家 ,作 为 储 备
3、 抗 洪 抢 险 用 等 应 急 处 置 ; 3.露 天 采 石 场 的 采 矿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按 照 矿 山 建 设 规 模 ,大 型10 年 至 30 年 、中 型 5 年 至 20 年 、小 型 3 年 至 10 年 。 (二 )属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新 建 露 天 采 石 场 一 律 不 予 批 准 1.最 低 开 采 规 模 小 于 30 万 吨 /年 或 本 地 区 规 定 的 最 低 (不 低于 30 万 吨 /年 )生 产 规 模 的 (不 含 开 采 型 材 的 采 石 场 ); 2.矿 区 范 围 在 铁 路 、高 速 公 路 、国 道 、省 道 两 侧
4、 各 1000 米 可- 3 -视 范 围 内 的 ;3.与 周 边 人 员 居 住 场 所 、重 要 建 (构 )筑 物 及 设 施 安 全 距 离 小于 300 米 的 ; 4.相 邻 露 天 采 石 场 开 采 范 围 之 间 的 安 全 距 离 小 于 300 米 的 ; 5.两 个 以 上 (含 两 个 )露 天 采 石 场 开 采 同 一 独 立 山 头 的 ; 6.以 自 然 山 脊 为 采 矿 边 界 ,不 能 满 足 修 路 上 顶 、超 前 剥 离 要 求的 ; 7.未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要 求 的 。 二、切实加大现有露天
5、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力度 各 地 要 按 照 “政 府 引 导 、企 业 主 体 、市 场 运 作 、产 业 聚 集 、安 全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对 辖 区 内 采 石 场 进 行 整 合 整 治 。对 属 下 列 情 形的 露 天 采 石 场 一 律 责 令 停 产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一 律 提 请 当地 政 府 予 以 关 闭 : 1.开 采 规 模 小 于 10 万 吨 /年 或 本 地 区 规 定 的 最 低 (不 低 于 10万 吨 /年 )生 产 规 模 的 (不 含 开 采 型 材 的 采 石 场 ); 2.同 一 独 立 山 头 存 在 二 个
6、 (含 )以 上 采 石 场 开 采 的 ; 3.采 石 场 与 周 边 最 小 安 全 距 离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4.无 正 规 设 计 或 未 按 设 计 要 求 开 采 的 ; 5.未 形 成 分 台 阶 开 采 以 及 台 阶 高 度 、最 终 边 坡 角 不 符 合 设 计及 规 程 规 范 要 求 的 ; 6.未 实 现 修 路 上 顶 、超 前 剥 离 的 ; 7.未 实 现 平 台 上 采 掘 、装 载 、运 输 作 业 的 ; - 4 -8.未 遵 循 自 上 而 下 开 采 顺 序 的 ; 9.未 实 现 中 深 孔 爆 破 的 ; 10.未 采 用 机 械 铲
7、装 、机 械 二 次 破 碎 的 ; 11.未 达 到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最 低 以 上 等 级 的 ; 12.采 用 分 层 开 采 未 经 安 监 、国 土 联 合 审 查 并 经 地 方 政 府 批 准的 ; 13.其 他 不 符 合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的 。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行为 各 地 要 坚 持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职 能 部 门 具 体 实 施 、安 委 办 综 合 协调 、各 方 联 合 行 动 的 工 作 机 制 ,对 以 下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严 厉 打 击 :1.未 依 法 取 得 采 矿 许 可 证
8、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证 照 ,擅 自 开 采 的 ; 2.关 闭 后 擅 自 恢 复 生 产 的 ; 3.违 反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规 定 ,拒 不 执 行 安 全 监 管 指令 ,逾 期 未 完 善 相 关 手 续 的 ; 4.未 取 得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从 事 爆 破 作 业 的 ; 5.采 矿 许 可 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到 期未 提 出 延 期 换 证 申 请 ,经 限 期 整 改 仍 不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换 证 手 续 的 。四、切实
9、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要 严 格 落 实 民 爆 物 品 购 买 、运 输 、存 储 和 爆 破 作- 5 -业 的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严 格 落 实 民 爆 物 品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遵守 操 作 规 程 ,坚 决 整 改 安 全 隐 患 ,切 实 防 止 爆 破 作 业 事 故 和 涉 爆 案件 的 发 生 。露 天 采 石 场 企 业 应 依 法 申 办 非 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可 证 ,鼓 励 未 取 得 非 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自主 选 择 营
10、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提 供 竞 争 性 爆 破 服 务 ,切 实 提 升 爆 破技 术 和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民爆物品: 1.露 天 采 石 场 证 照 不 全 或 失 效 的 ; 2.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整 改 工 程 未 取 得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安 全 设 施设 计 或 整 改 设 计 批 复 的 ; 3.安 监 、国 土 部 门 责 令 停 产 并 函 告 公 安 机 关 的 ; 4.未 制 定 矿 山 爆 破 作 业 技 术 设 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书 的 ; 5.爆 破 作 业 技 术 设 计 、施
11、 工 组 织 设 计 书 的 有 关 参 数 涉 及 开 采范 围 超 过 、台 阶 高 度 大 于 、平 台 宽 度 小 于 、边 坡 角 陡 于 安 全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 矿 山 整 体 安 全 开 采 设 计 的 ; 6.爆 破 项 目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相 应 数 量 的 爆 破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爆破 员 、安 全 员 的 ; 7.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未 与 矿 山 企 业 签 订 规 范 格 式 爆 破 服 务合 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并 报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及 报 县 级 安 监 部门 登 记 的 。 (二)存
12、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 6 -1.未 按 规 定 建 立 民 爆 物 品 领 用 、发 放 、清 退 登 记 制 度 、保 存 领取 清 退 登 记 记 录 的 ; 2.未 如 实 填 写 爆 破 现 场 记 录 或 爆 破 日 志 的 ; 3.爆 破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爆 破 员 、安 全 员 未 在 爆 破 作 业 现 场 认 真履 行 职 责 的 ; 4.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提 供 爆 破 服 务 存 在 资 质 挂 靠 、变 相 “卖炸 药 ”、转 包 爆 破 作 业 项 目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挂 靠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13、5.爆 破 作 业 现 场 民 爆 物 品 临 时 存 放 点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 6.违 规 采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和 淘 汰 落 后 爆 破 工 艺 的 ; 7.非 法 制 贩 民 爆 物 品 或 使 用 非 法 爆 炸 物 品 的 。 五、强化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责任落实 露 天 采 石 场 企 业 要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各 级 地 方 人民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露 天 采 石 场 安 全 整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领 导 ,支 持 、督 促各 级 安 全 监 管 、国 土 资 源 (矿 管 )、公 安 等 部 门 切 实
14、 履 职 ,共 把 露 天采 石 场 安 全 准 入 及 整 合 整 治 关 ,切 实 强 化 露 天 采 石 场 专 项 整 合 整治 工 作 。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露 天 采 石 场 企 业 要 严 格 落 实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严 格 按 照 非 煤矿 山 外 包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62 号 令 )要求 ,严 格 外 包 采 掘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准 入 ,签 订 规 范 格 式 的 外 包 工 程 承包 合 同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切 实 强 化 外 包 采 掘
15、 施 工 单 位 及 外 包工 程 管 理 。 - 7 -2.露 天 采 石 场 企 业 要 对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自 查 自 纠 ,对 不 符合 本 通 知 要 求 的 ,一 律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并 报 当 地 县 级 安 全 监 管 、国 土资 源 (矿 管 )、公 安 部 门 。同 时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或 整 改 方 案 实 施 整 改 ,明 确 整 改 各 阶 段 责 任 人 员 、内 容 、资 金 、时 限 、措 施 。 3.对 1 年 内 连 续 发 生 2 起 以 上 (含 2 起 )死 亡 1 至 2 人 事 故 或发 生 1 起 死 亡 3
16、人 以 上 (含 3 人 )事 故 的 小 型 露 天 采 石 场 ,一 律 限期 停 产 整 改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 年 ),逾 期 未 整 改 到 位 的 ,依 法 吊销 相 关 证 照 ,提 请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予 以 关 闭 。 4.对 经 整 合 整 治 验 收 合 格 后 ,再 次 出 现 破 坏 分 层 分 台 阶 开 采 、上 顶 公 路 、台 阶 高 度 等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各 地 安 全 监管 、国 土 (矿 管 )部 门 要 直 接 吊 销 其 相 关 证 照 ,函 告 公 安 部 门 停 止 审批
17、民 爆 物 品 ,并 提 请 当 地 政 府 予 以 关 闭 。 5.进 入 露 天 采 石 场 从 事 爆 破 作 业 的 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要 严格 按 照 江 西 省 公 安 机 关 爆 破 作 业 项 目 许 可 和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自 查 自 纠 ,严 格 依 法 依 规 提 供 爆 破 作 业 服 务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员 。对 不 符 合 本 通 知 要 求 的 ,一 律 立 即 停 止 爆 破 作 业 ,并 将 自 查 自 纠 情况 报 当 地 县 级 公 安 部 门 。 6.凡 未 对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自 查
18、 自 纠 或 自 查 自 纠 不 到 位 ,存 在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一 律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限 期 整 改 。同 时 ,严 格 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上 限 实 施 经 济 处 罚 。对 露 天 采 石 场 要 撤 销 安 全 标准 化 达 标 等 级 ,违 法 情 节 严 重 的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要 吊 销 其 爆 破 作 业单 位 许 可 证 。 - 8 -(二)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共把安全准入及监管关。 1.地 方 人 民 政 府 。(1)各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露 天 采石 场 安 全 整 合 整 治
19、工 作 的 领 导 。(2)各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要 组 织 安 全监 管 、国 土 资 源 (矿 管 )、公 安 等 部 门 ,开 展 露 天 采 石 场 安 全 整 合 整治 工 作 ,对 辖 区 内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进 行 全 面 排 查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隐患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严 格 按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处 置 。(3)县 级 人 民 政府 应 组 织 县 级 安 监 部 门 、国 土 资 源 (矿 管 )部 门 、公 安 部 门 对 照 本 通知 要 求 ,编 制 本 县 (市 、区 )露 天 采 石 场 安 全 专 项 整 合
20、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工 作 方 案 要 求 明 确 辖 区 内 整 合 整 治 采 石 场 的 数 量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整 合 整 治 工 作 牵 头 单 位 及 责 任 人 ,整 合 整 治 期 限 等 内 容 。(4)乡 镇政 府 要 将 本 乡 镇 露 天 采 石 场 安 全 整 合 整 治 工 作 纳 入 重 点 工 作 ,对列 入 整 合 整 治 范 畴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要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抓 整 合 整 治 工 作落 实 ,并 将 落 实 情 况 定 期 报 送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2.安 全 监 管 部 门 。(1
21、)严 把 新 建 露 天 采 石 场 安 全 准 入 关 ,对 不符 合 安 全 准 入 条 件 的 ,一 律 不 予 批 准 。(2)对 本 通 知 第 二 点 4 至 12条 等 问 题 进 行 排 查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下 达 执 法 文 书 ,责 令 企 业 限 期 整改 。(3)指 导 露 天 采 石 场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程 规 范 实 施 整 改 。(4)对 露 天 采 石 场 企 业 与 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签 订 的 爆 破 服 务 合 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进 行 登 记 。 3.国 土 资 源 (矿 管 )部
22、门 。(1)在 总 量 控 制 、布 局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通 知 要 求 ,严 把 新 建 露 天 采 石 场 准 入关 。(2)对 因 采 矿 权 设 置 问 题 (安 全 距 离 不 足 、一 个 山 头 多 个 开 采 主- 9 -体 、以 自 然 山 脊 为 界 开 采 等 )影 响 安 全 生 产 ,被 列 入 需 整 合 整 治 范畴 的 现 有 露 天 采 石 场 ,责 令 矿 山 停 止 开 采 进 行 整 治 ,符 合 条 件 的 ,积 极 引 导 业 主 实 施 整 合 ,未 达 到 安 全 标 准 前 不 得 开
23、采 。(3)对 超 层越 界 开 采 的 ,立 即 下 达 执 法 文 书 ,责 令 退 回 本 矿 区 范 围 内 开 采 ,并依 法 按 上 限 查 处 。(4)指 导 露 天 采 石 场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程 规 范 要求 实 施 整 改 。(5)对 未 设 立 界 桩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一 律 责 令 限 期 设 立界 桩 。(6)对 未 达 到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安 监 部 门 函 告 采矿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不 予 采 矿 许 可 证 延 续 换 证 。 4.公 安 部 门 。(1)加 强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购
24、买 、运 输 、爆 破 作 业 的 安全 监 督 管 理 ,对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2)对 照 本 通知 第 四 点 第 (一 )项 中 的 7 类 要 求 ,严 把 民 爆 物 品 审 批 关 。(3)对 本通 知 第 四 点 第 (二 )项 中 7 类 问 题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下达 执 法 文 书 ,并 依 法 查 处 。(4)加 强 对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资 质 条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未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从 事 爆 破 作 业 的 ,依 法 按 上 限
25、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实 施 爆 破 作业 情 节 严 重 的 ,或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爆 破 作 业 责 任 事 故 的 ,依 法 撤 销其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 (三)严格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安 全 中 介 机 构 必 须 依 法 独 立 开 展 安 全 中 介 活 动 ,客 观 、如 实 地反 映 所 评 价 和 检 测 检 验 的 安 全 事 项 ,并 对 作 出 的 安 全 评 价 结 论 和检 测 检 验 结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要 充 分 发 挥 技 术 支 撑 作
26、用 ,为 企 业 提供 技 术 指 导 服 务 ,为 监 管 部 门 严 格 把 好 安 全 准 入 关 及 现 场 关 。 - 10 -1.设 计 单 位 。(1)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指 导 企 业 按 规 范 进 行 设 计规 划 ,出 具 的 设 计 文 本 不 得 出 现 本 通 知 第 一 点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7 种不 符 合 安 全 准 入 条 件 情 况 。(2)初 步 设 计 及 整 改 方 案 设 计 内 容 必 须包 括 服 务 年 限 内 各 年 度 开 采 区 域 、开 采 范 围 、开 采 顺 序 、各 区 域 开采 量 等 内 容 ;(3)设 计
27、 单 位 必 须 为 企 业 出 具 施 工 图 。 2.安 全 评 价 、检 测 检 验 单 位 。(1)对 不 具 备 本 通 知 规 定 安 全 生产 条 件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一 律 不 得 出 具 结 论 合 格 的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安全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2)发 现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不 具 备 安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必 须 报 告 当 地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3)对 本 单 位 2011年 7 月 至 今 开 展 安 全 评 价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进 行 一 次 现 状 评 价 、安 全检 测 检
28、验 回 访 服 务 ,并 将 回 访 结 果 书 面 报 省 、市 、县 三 级 安 全 监 管部 门 。 六、迅速组织开展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专项行动 (一 )迅 速 行 动 部 署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立 即 组 织 开 展 露 天 采 石场 安 全 整 合 整 治 工 作 ,编 制 本 辖 区 露 天 采 石 场 布 局 规 划 和 整 合 整治 工 作 方 案 ,工 作 方 案 内 容 必 须 落 实 整 合 整 治 目 标 、资 金 、时 限 、责 任 人 、举 措 ,并 报 设 区 市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备 案 。 (二 )明 确 工 作 原 则 。按 照 “先
29、停 产 、后 整 合 ”的 原 则 ,对 于 被 列为 整 合 整 治 范 围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暂 扣 其 安 全 生 产许 可 证 ,国 土 资 源 (矿 管 )部 门 要 暂 扣 其 采 矿 许 可 证 ,公 安 部 门 要 停止 审 批 民 爆 物 品 。严 禁 边 整 改 、边 生 产 。凡 拒 不 整 合 整 治 或 者 期 限内 未 整 合 整 治 到 位 的 ,一 律 吊 销 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采 矿 许 可 证 、- 11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并 提 请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关 闭 。 (三)
30、明确工作要求。 1.整 治 工 作 要 求 。(1)编 制 整 改 设 计 。对 列 入 整 改 范 畴 的 露 天采 石 场 ,必 须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整 改 方 案 设 计 ,经设 区 市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按 照 批 准 的 设 计 实 施 整 改 。(2)限 供 民 爆 物 品 。整 改 期 间 ,公 安 部 门 要 根 据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 整 改 设 计 批 复 ,对 其 限 供 民 爆 物 品 ,严 禁 边 整 改 ,边 生 产 。(3)现场 竣 工 验 收 。整 治 工 程 竣 工
31、后 ,整 治 主 体 应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评 价 机 构 编 制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报 经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进 行 整治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后 ,方 可 进 行 生 产 。 2.整 合 工 作 要 求 。(1)对 列 入 整 合 范 畴 的 露 天 采 石 场 ,拟 整 合的 各 方 签 订 整 合 协 议 后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矿 管 )部 门 向 市 级 国 土 资源 (矿 管 )部 门 申 请 调 整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省 国
32、土 资 源 厅 根 据 调 整后 的 设 置 方 案 批 准 整 合 矿 区 空 白 区 范 围 的 协 议 出 让 。在 完 成 储 量地 质 报 告 编 制 及 评 审 备 案 、采 矿 权 价 款 有 偿 处 置 、安 全 预 评 价 及 备案 等 相 关 手 续 后 ,申 请 核 发 新 的 采 矿 许 可 证 。(2)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督 促 其 重 新 履 行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手 续 ,依 法 取 得 新 的 安 全 生 产许 可 证 后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3)颁 发 整 合 后 的 采 矿 许 可 证 前 ,矿 山应 停 止 开 采 ,停 供 民 爆 物 品 。整 合 后 的 安 全 整 治 期 间 ,公 安 部 门 要根 据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整 改 设 计 批 复 ,对 其 限 供 民 爆 物 品 ,严 禁边 整 改 ,边 生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