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央音乐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攻读音乐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是我院教学结构中的最高层次。目前我院开设有音乐学、作曲及作曲技术理论、音 乐教育、音 乐科技等 19 个研究方向,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体现出我院音乐理论研究的学术层次以及音乐创作的实力,标志着我院学科发展的整体水平。为更好地进行博士生的培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如下:第一条 培养目标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及艺术理论修养;在所从事的音乐研究、音乐创作及技术理论方面掌握坚实宽广的专业基础理论
2、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准确的把握;掌握两门外语;具备创造性研究、创作及担任高层次教学工作的能力。第二条 学习年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申请学位年限最长可延至五年。第三条 培养方式博士生的培养方式以理论研究工作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音乐理论研究、音乐创作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根据学位条例的精神和博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继续学习一些有关课程,包括一些基础理论和跨学科的学位课程。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前沿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治学作风,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研究能力。博士生的培养工作由博士生导师负责。导师应由本门学科学术
3、造诣较高、教学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教授担任。博士生入学后,如导师认为工作需要, 经导师提名,各系也可选派副教授以上的教师担任博士生的副指导教师(简称副导师),在该博士生论文工作期间协助做好指导工作。副导师名单由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查批准。第四条 各专业课程安排各专业方向的课程安排,应由招收博士生的系部起草拟定。对博士学位共同课、2主科、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科目、学分、时间安排等做出明确的 规定。各专业方向课程安排应由系委会讨论通过,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审批,研究生部备案。博士学位的课程包括以下四类:一、共同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二、主科;三、专业必修课;四、选修课。博士学位 课程总学分要求
4、不低于 58 学分。课程学习着重加强基础理论,扩大和加深专业知识,拓 宽知识面,提高科研能力。(一 )马克思主 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要联系思想,联系实际,学 习马列著作和党的方针政策,并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 观点和方法观察社会、指 导学习和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觉悟。要求研究生 结合思想实际和科学实践的亲身感受,写出有一定理论水平的专题论文,并以此作 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二 ) 外语课要求掌握两门外语,第一外国语应能达到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听说的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达到借助字典阅读一般外文资料的水平。语种的选择由博士生与导师商量决定;但第
5、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则必须选英语为第二外国语。(三)专业课与选修课专业课与选修课的考试一般采用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进行。学科综合考试应按专业组织,并应有统一要求。考试内容必须包括基 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方面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知识覆盖面和足够的深度,以考核博士生是否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作曲专业的音乐创作也为考核内容之一。选修课程的考试, 还应包含一门跨学科 专业的学位课程。研究生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学习要求、教学方式及主要参考书目。研究生选修课的教学大纲需经所在部门审批通过,报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注意加 强自学
6、能力的培养。各方向课程安排见教学方案。第五条 博士毕业作品、学位论文与答辩作曲方向博士生毕业要求创作至少 3 首不同类型的学位作品,一首为大型管弦3乐作品(不少于 15 分钟),一首为室内乐作品(约 10-15 分钟),一首为包括声乐、民乐、电子音乐等非常规编制的作品(长度不限);电子音乐作曲方向博士生毕业要求创作四首以上作品,并举行一场学位音乐会(时间不少于 60 分钟)。同时完成学位论文一篇。论文写作要求可参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系统性、成果性 创见;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
7、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生入学,应首先在导师指导下明确科研方向,按时上论文指导课,收集 资料,阅读文献,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 课题。博士生的科研及其论文工作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博士生最晚应在第四学期第 10 周举行开题报告,通过研讨集思广益,要求详见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求与程序。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经审查合格后,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六条 学位授予凡完成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毕业作品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文学博士学位。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部2008 年 3 月 24 日2010 年 12 月 8 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