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研究院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中華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會計字第 0980053620 號函核定壹、 緣起馬總統鑒於現行有部分機關(構)未依規定支用經費,發生浪費公帑及不經濟支出情事,於競選政見提出:檢討現行主計與審計制度,以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 另審計部審核 96 年度決算,亦對各機關(構)提出多項不當支用經費或公款疑遭侵吞等違失查核意見,其中涉及公務人員未盡職責、效能過低或重大違失之事項,並分別函送監察院處理或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在案(本院經審計部稽察違失報請監察院處理者計有一件) 。因此,為 增 進 機 關 人 員 對 財 務 責 任 瞭 解 , 檢 討 改 進
2、財 務 控 管 缺 失 , 行政 院 主 計 處 特 從興利與防弊的角度研訂改進方案,於 97 年 10 月 1 日以院授主會字第 0970005183 號函頒行各機關,期能增進各機關人員對財務責任之瞭解,俾合法支用預算,並促使機關建立檢討改善現存各項缺失之機制。爰配合該方案研定 本 院 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 乙種 , 以提升本院財務效能及杜絕各種浪費。貳、 改進作法一、 加強財務責任宣導:本院各所(處) 、中心主管應對所屬人員加強宣導預算支用之財務責任,增進審計法及會計法所定財務責任規定之瞭解,及審計機關查處違失責任案例之認知,促使合規支用預算,以利財務責任之解除。相關審計法及會計
3、法所定財務責任規定臚列如下:(一)有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1.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審計法第 71 條,以下各類人員同)2.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 74 條)(二)有關經管財物人員之財務責任:1.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審計法第 72 條)2.由數
4、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審計法第73 條)(三)有關出納人員之財務責任:1.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 75 條)2.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審計法第 75 條)(四)有關會計人員之財務責任:1.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內之記載,因繕寫錯誤或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
5、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審計法第 76 條、會計法第 67條)2.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法第 103 條)(五)機關首長之財務責任: 1.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審計法第 78 條)2.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審計法第 78
6、 條)二、加強財務控管:各所(處) 、中心主管應指派副主管督導檢討改進下列事項,並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將督導改進情形報院備查:(一)對於現存審計、主計或上級等相關機關要求改進事項,應切實檢討處理,並持續追蹤辦理情形。(二)對於暫收款、暫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科目內之懸記帳項及其他應清結繳庫款項,應責成相關單位加強清理,並針對未能妥適處理或遭遇困難問題研議解決方案。(三)依照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及預算執行等相關規定,督促各部門檢討相關業務支出,鼓勵提出減少不經濟支出、檢修過於寬鬆之支用標準或提升財務效能之建議,以避免產生資產閒置或財務效能低落等情事。對於撙節支出確有成效者,得依相
7、關規定予以獎勵。(四)檢視現有各項業務,對於財務風險控管不足者,如財務收支、採購及財產管理等作業,應建立積極有效的管控機制。三、落實會計審核:本院會計(含兼辦會計)人員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一)落實以服務導向之內部審核工作,在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積極協助機關(構)業務推動,並加強與業務單位間之溝通,以發揮興利與防弊功效。(二)利用會計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時機對業務單位宣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其他經費報支、會計審核等相關規定,並提供審計機關查核發現財務違失、浪費公帑、執行計畫效能低落等案例作為參考,俾使其支用預算符合規定。(三)對於各項預算執行如發現有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適時提出意見妥善處理。(四)加強對會計人員及各所(處) 、中心兼辦會計人員之教育訓練工作,以增進其會計審計專業職能及本院業務作業情形之瞭解,俾能妥適運用經費及提升預算執行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