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横栏镇 整治“两违”专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有效遏制“两违” 问题 ,根据中山市 “两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试行)(中府办函201591 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联动执法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431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横栏镇整治“两违”问题常态化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整治“两违” 问题长 效机制,理顺体制,加 强联动及监管,加强源头管理,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两违” 常态化整治机制,将“ 两违” 遏制在萌芽状 态。二、组织领导成 立 横 栏 镇 整 治 “两 违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镇 政
2、府 主 要 领 导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分 管 城 建 国 土 、执 法 、公 安 等 镇 领 导 担 任 。成员包括:党政办、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办、宣传办、综治维稳办、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建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城管执法分局、司法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工商分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政公司、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书记和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城建国土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分局、住建分局、执法分局主要具体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 2 -任;办公室成员由国土分局、住建分局、执法分局分别指定一名业务骨干组成;办公室地点设在国土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日常“两
3、违 ”工作、监 督各相关部门开展整治 “两违”专项工作的情况、考核各村(社区)的“两违” 工作。每季度末 时,城管执法分局、国土分局、住建分局分别将每季度巡查发现和“两违” 整治的工作情况报送给办公室,办公室综合、统计后将相关情况报送镇政府,若发现不作为情况,将相关情况报送镇纪检监察室处理。领导小组下设拆违行动指挥部,分管执法的领导兼任总指挥,执法分局、公安分局主要具体负责人兼任副总指挥。指挥部负责制定每次拆除“ 两违” 行动的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并予以落实。固定将每周四作为横栏镇整治“两 违” 专项行动工作日。三、部门职责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确定具体单位职责如下:1、国土分局:负责对全镇违法
4、用地进行查处、立案;动态监测土地违法情况,建 立 巡 查 台 帐 ,及时 将“ 两违”情况通报成员部门并报告镇整治“两 违” 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做好符合条件的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工作;负责农具房、农村道路的备案审查;对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地类等进行认定;配合镇整治“ 两违” 工作的 专项行动。2、城管执法分局:镇 拆 除 “两 违 ” 专项行动实施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拆除“ 两违” 专项行动的实 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即建即拆” 职责 。负责对违 法违规建设行为实 施动 态 巡查、制止、监控、- 3 -查处等工作,对逾期未整改的违法建设案件以书面上报镇整治“两 违 ”
5、工作 领导小组办 公室,并对违法建 设的施工工具采取暂扣措施。3、住建局:负责对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巡查、执法,依法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在违法用地施工的建筑公司或工程队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格;及时将“两违” 情况通报成员部 门并书面报告镇整治 “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镇整治“两 违” 工作的专项行 动。4、规划分局:负责镇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不得为不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配合镇整治“两违 ”工作的专项行 动。5、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根据自身职能,在土地发包及合同细节签订上做好把
6、关及控制;负责农具房、农村道路的备案审查;负责农业结构调整的管理,对破坏农田结构的行为,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书面上报镇整治“两违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两 违 ”案件复耕复 绿 的达标情况进行评 定。6、供水公司:负责对私自用水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镇整治“ 两违 ”工作的专项 行动,对“两违” 案件采取停水措施。禁止向“ 两 违” 用地和建筑供水;对协助违章建筑通水的工程公司,撤消其工程安装资质;对协助违章建筑通水的单位或个人一并停水处理。- 4 -7、供电公司:负责对私自用电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镇整治“ 两违 ”工作的专项 行动,对“两违” 案件采取停电措施。禁止向“ 两 违
7、” 用地和建筑供电;对协助违章建筑通 电的工程公司,撤消其工程安装资质;对协助违章建筑通电的单位或个人一并停电处理。8、公安分局:负责维持“两违” 专项行动 的现场秩序,视 现 场需 要 及 时 增 派 警 力 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负责对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劝阻教育,协助各职能部门制止和查处“两违” 的违法行为。9、综治维稳办:负责做好维稳、群众舆情管控工作。10、宣传办:负责依法用地、依法报建的政策宣传以及“两违”专项行动的宣传。11、司法所:负责“两 违” 整治工作中各种法律文 书的审查;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负责 “两违” 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12
8、、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定期对镇整治“ 两违” 工作进行督办 及审查,对不按要求做好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整治的成员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和问责,并通报镇党委政府。13、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配合镇整治“两违” 工作的专项行动;负责配备“ 两违” 行动 的拆卸设备和组织对 “两违”建筑的拆卸工作。- 5 -14、市政公司:配合镇整治“两违” 工作的 专项行动;负责“两违” 行 动中建筑垃圾的清运及复耕复绿 工作。15、党政办:负责发布“两违” 整治行动 的通知。16、组织人事办:负责对各村(社区)、镇各单位开展“两违”综合整治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17、各村(社区):各村(社
9、区)书记和主任为辖区土地监管的主要责任人,成立村(社区)“两违” 巡查 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两 违” 巡查,及 时将“两违”情况通 报相关部门并书面报告镇整治“两 违” 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不得 对无合法用地和建设手续的当事人出具通水、通电、施工等证明材料;负责做好村民解释工作及维稳工作;配合违法案件查处调查取证及镇整治“两违”专项行动。四、工作要求(一 ) “两 违 ”的 发 现1、国 土 分 局 :实 行 每 天 动 态 监 测 违 法 用 地 巡 查 工 作 ,建 立 巡 查台 帐 ,对 发 现 新 增 的 “两 违 ”案 件 ,在 完 成 初 步 取 证 的 基 础 上 ,
10、应 当在 24 小 时 内 向 违 法 当 事 人 发 出 责 令 停 工 通 知 书 及 限 期 整 改 意 见 书 ,同 时 函 告 城 管 执 法 、供 水 、供 电 等 部 门 ,让 其 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处 置 。2、城 管 执 法 分 局 :建 立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日 常 巡 查 执 法 机 制 ,负 责对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对 涉 嫌 违 法 用 地 的 案 件 ,第 一 时 间 向 国土 分 局 通 报 和 核 实 情 况 ,并 函 告 供 水 、供 电 部 门 对 违 法 用 地 、违 章建 筑 进 行 停 水 、停 电 处 理 。-
11、 6 -3、住 建 分 局 :实 行 每 天 违 法 建 设 的 动 态 巡 查 ,对 检 查 发 现 已 办理 土 地 证 和 规 划 许 可 但 未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的 违 章 建 筑 ,责 令 其 停 止 施工 ,现 场 拍 照 取 证 ,并 发 出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通 知 书 ;对 检 查 发 现 为无 土 地 证 或 无 规 划 许 可 的 违 法 用 地 、违 章 建 筑 ,在 24 小 时 内 责 令其 停 止 施 工 ,现 场 拍 照 取 证 ,发 出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通 知 书 ,并 将 相关 违 法 情 况 函 告 至 国 土 、城 管 和 规 划
12、部 门 ,并 附 上 责 令 停 止 施 工通 知 书 复 印 件 ,由 国 土 、城 管 、规 划 部 门 按 职 能 职 权 依 法 处 理 。4、各村(社区):两违” 巡查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日常“两违”巡查,发 现 辖 区 内 新 增 “两 违 ”案 件 的 ,应 即 时 责 令 违 法 建 设 当 事 人停 止 建 设 、限 期 改 正 并 通 报 国 土 、城 管 执 法 、住 建 、规 划 等 职 能 部 门查 处 。(二 )“两 违 ”的 制 止1、国 土 分 局 :自 向 违 法 当 事 人 发 出 责 令 停 工 通 知 书 及 限 期 整 改意 见 书 后 ,违 法 当
13、事 人 在 限 期 内 未 有 自 行 整 改 或 整 不 到 位 的 ,在 48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处 理 的 情 况 和 整 改 建 议 上报镇整治“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城 管 执 法 分 局 :对 巡 查 发 现 及 其 他 部 门 通 报 的 “两 违 ”案 件 ,第 一 时 间 对 现 场 的 施 工 人 员 及 施 工 工 具 作 撤 场 处 理 ,并 向 违 法 当 事人 发 出 责 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 书,对 不 停 止 (改正)的违法行为, 在 24 小 时 内 完 成 对 施 工 工 具 暂 扣 的 处 理 ;对 逾 期 未 整 改的 违
14、法 建 设 案 件 ,在 4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将 处 理 的 情 况 和 整 改建 议 上 报 镇整治“ 两 违” 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 7 -3、住 建 分 局 :对 检 查 发 现 已 办 理 土 地 证 和 规 划 许 可 但 未 办 理 施工 许 可 的 违 章 建 筑 ,3 个 工 作 日 内 约 谈 未 报 先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建 设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责 令 其 停 止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尽 快 补 办 相关 手 续 ;在 手 续 完 善 之 前 不 予 复 工 ,拒 不 停 工 的 ,及 时 函 告 供 水
15、 、供电 部 门 对 违 法 建 筑 进 行 停 水 、停 电 处 理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两 违 ”建 筑 ,在 4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处 理 的 情 况 和 整 改 建 议 上 报 镇整治“ 两违” 工作 领导 小组办 公室。4、规 划 分 局 :自 收 到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通 知 后 ,在 24 小时内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并要求违法当事人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逾期未整改的,在 48 小 时 内 以 书面 形 式 将 处 理 的 情 况 和 整 改 建 议 上报镇整治“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供 水 公 司 、供 电 公
16、 司 在 收 到 国 土 、住 建 、城 管 等 相 关 部 门 关于 “两 违 ”案 件 的 函 告 后 ,在 48 小 时 内 对 “两 违 ”建 筑 完 成 停 水 、停 电等 措 施 。6、各村(社区):“ 两违”巡查工作小组发现 的“ 两违”案件,责令 其 停 工 或 整 改 后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在 4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处理 的 情 况 和 整 改 建 议 上 报 镇 整 治 “两 违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7、各 有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各 自 部 门 的 职 责 切 实 履 行 对 违 法 用 地 、违 章 建 筑 的 查
17、处 、整 治 等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作 流 程 处置 违 法 用 地 、违 章 建 筑 ,部 门 间 要 建 立 联 动 机 制 ,互 通 信 息 ,互 相 协作 ,发 现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的 案 件 应 及 时 移 送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相 关- 8 -职 能 部 门 在 发 现 或 收 到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移 送 的 “两 违 ”案 件 后 ,应 在 两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自 身 部 门 的 职 能 对 违 法 用 地 、违 章 建 筑 采 取 相 关的 制 止 措 施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后 ,仍 未 能
18、制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立 即 上报 镇 整 治 “两 违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并 研 究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三 )“两 违 ”的 拆 除1、“两 违 ”整 治 办公室主任根 据 各 成 员 单 位 上 报 的 “两 违 ”情 况召开国土、住建、执法等职能部门的联席研讨会,会议拟定拆除“两 违 ”的名 单并报镇 政府主要领导批准。2、将每周四固定为横栏镇整治“两违”专项行动工作日。拆违行动指挥部根据拆除“两违” 的名单制定每次整治 “两违”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在国土、执法、住建、规划、公安、供水、供电、司法所等成员部门中抽调相关的人员细化落实。3、整治
19、“两 违” 工作 领导小组的成员为 整治“两违”行动的联络员,负责各自单位人员的调配。五、责任追究(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镇 政 府 可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涉 及 的 责 任单 位 及 其 责 任 人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依 法 追 究 其 行 政 责 任 。1、镇 整 治 “两 违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对 村 (社 区 )的 违 法 用 地及 违 章 建 筑 发 现 率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或 抽 查 ,将 市 、镇 两 级 巡 查 数 据 与村 (社 区 )上 报 的 数 据 进 行 比 较 ,如 出 现 村 (社 区 )上 报 数
20、 据 存 在 隐 瞒 、漏 报 等 现 象 的 将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的 交 由 纪 委 监 察 室 追 究 相关 责 任 人 责 任 ,并 把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情 况 纳 入 其 年 终 绩 效 考 核 中 ,与- 9 -年 终 奖 金 挂 钩 。(1)新增 2 宗“ 两违”案件且未及时上报镇整治“两违” 工作 领导 小组办 公室和采取措施的,村(社区)书记、主任向镇“ 两 违” 工作 组作书 面检讨;(2)新增 3 宗“两违”案件且未及时汇报和采取措施的,村(社区)书记、主任在党政联席会议上作检讨;(3)新增 4 宗“两 违” 案件且未及时汇报 和采取措施的
21、,村(社区) 两委干部年度 实绩考核扣除奖金 30%,同时纪委监察室约谈、追责。2、 国 土 分 局 未 落 实 土 地 巡 查 职 责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发 现 本 辖区 内 新 发 生 违 法 用 地 的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核 实 情 况 导 致 违 法 用 地 行为 未 及 时 制 止 的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书 面 上 报 镇 整 治 “两 违 ”工 作 领 导小 组 办 公 室 、相 关 部 门 的 ;3、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未 落 实 违 法 建 设 巡 查 职 责 ,未 牵 头 做 好 镇 拆除 “两 违 ” 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对拒 不
22、整 改 的 未有采 取 暂 扣 施 工工 具 措 施 的 ;对 巡 查 发 现 的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未 按 规 定 书 面 上 报 镇 整 治“两 违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相 关 部 门 的 。4、 住 建 部 门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本 工 作 方 案 进 行 查 处 的 ;对 拒不 停 工 的 相 关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未 实 施 动 态 扣 分 的 。对 发 现 的 违法 建 设 行 为 未 按 规 定 书 面 上 报 镇 整 治 “两 违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相 关 部 门 的 。5、规 划 部 门 未 及 时
23、 对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及 上 报 的 。6、 公 安 机 关 在 “两 违 ”行 动 现 场 没 有 对 妨 碍 、阻 挠 、围 攻 或 殴打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的 行 为 及 时 制 止 ,或 接 到 报 告 后 没 有 依 法 处 理 的 。- 10 -7、 供 水 公 司 没 有 查 验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给 予 违 法 用 地 、违 章 建筑 及 其 违 法 建 设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新 装 供 水 设 施 的 ,以 及 接 到 违 法 用 地或 违 章 建 筑 告 知 后 ,没 有 在 限 定 时 间 内 停 水 的 。8、供 电 公 司
24、没 有 查 验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给 予 违 法 用 地 、违 章 建 筑及 其 违 法 建 设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新 装 供 电 设 施 的 ,以 及 接 到 违 法 用 地 或违 章 建 筑 告 知 后 ,没 有 在 限 定 时 间 内 停 电 的 。9、 镇 整 治 “两 违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部 门 、村 (居 )未 能 按 工 作分 工 和 职 能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的 。(二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镇 政 府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对 村 (社 区 )第一 责 任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评 定 为 不 称 职 。1、村 (社
25、 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对 违 法 用 地 、违 章 建 筑 行 为 组 织整 改 ,屡 次 发 函 告 知 仍 不 履 行 土 地 管 理 共 同 责 任 制 或 不 履 行 查 处 违法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2、 违 法 用 地 、违 章 建 筑 情 况 严 重 ,被 市 以 上 政 府 或 相 关 部 门认 定 为 重 点 整 改 区 域 ,或 有 案 件 被 认 定 为 重 点 督 办 案 件 的 ;3、违 法 用 地 、违 章 建 筑 案 件 处 理 不 当 ,严 重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造成 群 众 集 体 上 访 和 社 会 不 稳 定 的 ;4、村 (社 区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同 一 年 度 内 受 通 报 批评 两 次 以 上 的 。(三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单 位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不 履 行土 地 管 理 共 同 责 任 制 或 查 处 违 法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对 主 要 责 任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评 定 为 不 称 职 ,并 视 其 情 节 的 严 重 程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