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五条,“需要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2、法办法,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申请材料为:(一)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规划条件;(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
3、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资格章);(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9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5-5322285;投诉电话:0775-532802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表示范文本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15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制作决定书(
4、限时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审批办领导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2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事项审核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2个工作日)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9 个工作日、附件 2:申请表示范文本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用 地 单 位 名 称用 地 单 位 地 址用 地 位 置 用地面积 平方米用 地 单 位 负 责 人 电 话用 地 单 位 联 系 人 电 话总平面规划设计名称图 纸 名 称 份 数方案图纸名称、份数理由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