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吉林省中试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方案为规范和加强省中试中心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吉林省中试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吉林省省级中试中心建设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方案。凡经批准的省级中试中心建设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一、 验收组织管理中试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二、 验收申请中试中心建设项目验收以中试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经费的到位及管理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中试中心建设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提交申请验收的正式文件,并提供以下
2、验收材料,供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查。1. 吉林省省级中试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2. 吉林省中试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复印件);3. 股权投资协议;4. 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5. 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6.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7.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佐证材料;8.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9. 建设的中试中心、中试生产线等设施图片;- 2 -10.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11. 其它相关佐证材料。三、 验收审批与管理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由业务处室填写验收审批表,报分管厅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验收。
3、(一)申请验收中试中心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收:1. 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建设内容;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3. 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4. 中试中心建设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5. 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审计。(二)中试中心建设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聘请的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 5 人(技术专家至少 3 人、管理专家至少 1 人、财务专家至少 1 人)。项目验收要有现场考察环节。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考察现场情况、听取相关汇报、质询和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三)中试中心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提交验收证书一式 4 份,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同验收审批表一起交省科技厅计划处盖章备案。(四)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承担单位应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