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金球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启动应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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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吴兴区复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案。2016 年 5 月 11 日,吴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复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定型机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马达未开启,喷淋水循环设施未运转,导致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同时锅炉配套的水膜除尘设施未开启,锅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吴兴区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 14.5 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吴兴区新飞铝业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案。2016 年 5 月 30 日,吴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市织里新飞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2、熔铝炉正常生产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熔铝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大气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吴兴区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 14.5 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 人。南浔区万宏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启动应急方案。2016 年 6 月 12 日 ,南 浔 区 环 保 局 执 法 人 员 对 湖 州 万 宏电 工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检 查 时 发 现 ,该 单 位 正 常 生 产 期 间 厂区 拉 丝 车 间 北 侧 皂 化 液 循 环 池 旁 沟 渠 内 皂 化 液 发 生 溢 出事 故 。因 未 及 时 启 动 水 污 染

3、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和 采 取 应 急 措施 ,导 致 溢 出 皂 化 液 渗 漏 至 围 墙 外 积 水 坑 污 染 外 环 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 6 万元。南浔区奇忠木线条厂未批先投产,超标排放废水案。2016 年 5 月 18 日,南浔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州练市奇忠木线条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木皮浸泡加工项目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且产生的浸泡废水排入厂区北侧一坑塘内。对该坑塘内废水采样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1380mg/L,氨氮浓度为 16.5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浙江省水污染

4、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人民币 9.5 万元。德清县西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案。2016 年 5 月 6 日,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西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过程中治理废气的酸雾吸收塔吸收液呈强酸性。5 月 9 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实表面处理车间配套的酸雾吸收塔虽在运行中碱液未添加,酸雾废气未得到有效处置排放污染大气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处罚人民币 19.52 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德清县龙奇丝绸炼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

5、水污染物案。2016 年 5 月 6 日,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夜间突击检查时对龙奇丝绸炼染有限公司排放口水样进行采样并送检,经检测该水样化学需氧量为 64.1 mg/L、氨氮浓度为 18.6 mg/L、色度 64 倍、悬浮物浓度为 25 mg/L、总磷浓度为 0.615 mg/L,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治理,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处罚人民币 17 万元。长兴县长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案。2016年 4 月 12 日,长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长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2 号线正常生产时窑尾工序废气净化器出口二氧化

6、硫浓度分别为 403mg/m3,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3.95 万元。长兴县长纺染整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案。2016年 5 月 9 日,长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州长纺染整集团有限公司排放口水样进行采样并送检,经检测该水样化学需氧量为 321mg/L、悬浮物为 105 mg/L,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 16.66 万元。安吉永华竹木工艺厂违反“三同时”制度案。2016 年6 月 2 日,安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安吉永

7、华竹木工艺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竹凉席生产项目迁建后未重新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所需配套建 设的污染物防治设施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人民币 5 万元。安吉县振兴化工树脂厂利用渗井渗坑排污案。2016 年5 月 4 日,安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对安吉递铺振兴化工树脂厂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常生产期间将产生的冷却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生产车间南面的水塘及水沟。对水塘内废水采样检测,甲醛浓度为2.53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处罚人民币 5 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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