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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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清远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清远市家禽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保障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 50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我省家禽业渡过难关促进家禽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粤府办明电 2013122 号)和关于印 发广东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204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清远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 农” 、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

2、向,建立政府、养殖企业(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因重大疫情引发的家禽养殖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家禽业抵御风险、自救发展的能力,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农产品供给稳定、农民持续增收。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我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宣传引导养殖企业(养殖户)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省级公开招标确定竞争性谈判对象、后由市级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三)参保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收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养殖

3、企业(养殖户)参保积极性,引导其自愿积极投保。(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以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三、主要内容(一)试点范围。全市规模以上肉鸡养殖企业(养殖户)。(二)试点时间。2016 年-2017 年。(三)参保对象。2015 年度肉鸡出栏量 1 万只以上,并且单批次存栏量 2000 只以上的养殖企业(养殖户)。参保养殖企业(养殖户)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四)保险期间。肉鸡的一个生长周期,分批次参保;或者按年出栏量参保。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期间为准。(五)保险责任。养殖保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造成肉

4、鸡死亡的损失赔偿。当由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肉鸡死亡数量在一周内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 3%(含 3%),则启动保险赔付程序。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肉鸡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死亡肉鸡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批发价格附加保险:因重大疫情(不限省内外)引发肉鸡市场价格波动,波动期间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 20%以上所造成的损失赔偿。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以省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调查数据为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格由省农业厅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5、、广东保监局、保险公司根据批发市场历史数据确定。触发机制的启动:批发价格附加险触发赔付条件为重大疫情引发肉鸡批发市场异常波动。当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 20%以上时,启动保险赔付程序。当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回复到 20%以内时,终止保险赔付程序。为避免家禽养殖企业(养殖户)的临时选择性投保行为,当月度肉鸡批发市场价格比前三年平均市场批发价格下跌超过 10%时,肉鸡养殖企业(养殖户)不得为新增肉鸡投保批发价格附加保险,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投保。(六)保险金额。养殖保险金额

6、:肉鸡 12 元/只。批发价格附加保险金额:肉鸡 5 元/只。(七)保险费率。养殖保险费率:2%;批发价格附加保险费率:4%。(八)保费。养殖保险保费:肉鸡 0.24 元/只。批发价格附加保险保费:肉鸡 0.2 元/只。(九)保费承担比例。省级以上财政(中央财政目前没有安排家禽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补贴保费 50%;地级以上市、县级两级财政补贴20%(其中市 级财政补贴不少于 10%),现我市初步确定为市财政补贴保费 10%、县级财政补贴保费 10% ;养殖企业(养殖户)负担 30%。若下一步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家禽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则由上级相应调整省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规定执行。(十)保险赔付。养殖保

7、险赔付金额:肉鸡养殖保险周期分为七个阶段:第 1 阶段为 8-14 日龄,保额 3 元/ 只;第 2 阶段为 15-21 日龄,保额 4.5 元/只;第 3 阶段为 22-28 日龄,保额 6 元/ 只;第 4 阶段为 29-35 日龄,保额 7.5 元/ 只;第 5 阶段为 36-42 日龄,保额 9 元/只;第 6 阶段为 43-49 日龄,保额 10.5 元/ 只;第 7 阶段为 50 日龄以上,保额 12 元/只。赔付数额= 死亡肉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保额。批发价格附加保险赔付金额:肉鸡 5 元/只。从启动保险赔付程序的当天开始,计算达到出栏条件(按保单确定的养殖周期天数)而未能销售出

8、去的存栏肉鸡数,赔付数额=达到出栏条件而未能销售出去的存栏肉鸡数5 元。每一只肉鸡只能赔付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从终止保险赔付程序当天(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回复到 20%以内时)开始,不再进行赔偿。四、实施办法(一)承保流程。1.村“三农 ”保险协保 员、乡镇协保机构、 县(市、区)家禽养殖协会应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协保工作。2.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将参保明细在投保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张榜公布,公示 5 日后,如无异议,收取保费并打印保险单,发至各村参保养殖企业(养殖户),或委托协保机构发放。(二)查

9、勘定损。1.养殖保险定损程序。一般性事故由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定损协议;重大事故(肉鸡死亡数量占养殖数量比例 50%以上,保险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共同核损)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家禽养殖协会、协保机构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受损数量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养殖企业(养殖户)的签字认可。2.重大疫情引发全省肉鸡批发市场价格波动保险定损程序。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启动和终止赔付程序,达成定损协议。(三)赔偿处理。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在投保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张榜公布,公示一周

10、后,如无异议,由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养殖企业(养殖户)提供的帐户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四)确定保险经办机构。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保监局现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 3 家保险承办机构负责承保我省政策性家禽和生猪养殖保险业务,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 39 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做好政策性家禽、生猪、岭南特色水果保险竞争性谈判工作的函(粤

11、农函2016 288 号)的通知要求,由各地级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在省确定的上述 3 家保险公司范围 内,在 6 月 20 日前通过竞争性谈判,择优确定 1 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我市政策性家禽和生猪养殖保险业务。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一)各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二)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将依法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家禽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按季度

12、拔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畜牧局)联合财政、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家禽养殖保险承保情况,报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承保情况,编制中央、省级、市级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审核后将汇总的承保情况与中央、省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财政省直管县(市、区)的保费补贴资金参照地级市做法,由当地财政按程序拨付。每年中央、省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安排方案,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到地级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次年根据实际保费补贴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各县(市、区)保

13、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可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执行。六、保障措施和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沟通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各级政府对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农业(畜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审核承保数量,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完善肉鸡批发市场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做好肉鸡批发市场价格的日常监测和发布。财政部门主要负

14、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金融部门主要负责推动有关银信机构与保险机构建立银保联动机制。市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负责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检查和监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三)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企业(养殖户)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家禽养殖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体系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四)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和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足额预留相应比例的肉鸡养殖保险的补助资金,未来年度根据家禽养殖保险的实际开展情况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保费收入的 3-5%的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同时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安排工作保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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