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滕州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进一步保护辖区生态环境,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 14 号)等环保政策规定,我市制定了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以下列入负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环评批复,发改、经信部门不予立项、核准、备案,规划、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土地手续,安监、消防、市场监管、住建、金融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2、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红线范围内新建影响生态功能的项目。三、涉及荆泉、羊东、十字河等 12 个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及马河、户主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项目: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改建建设- 2 -项目。四、已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产业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中禁止发展的项目。五、已划定的畜禽养殖控养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项目。六、南水北调核心及重点保护区内有污水排放的项目。七、不在政府设立的产业园区建设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八、洗沙项目。九、石灰窑项目(使用清洁能源除外)。十、粘土砖、粘土瓦项目。十一、以煤炭、焦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为燃料的项目。十二、废塑料再生造粒项目。十三、水泥粉磨站等产能过剩项目。十四、危险废物仓储项目。十五、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园区外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十六、不符合规划要求,不能提供合法原料来源的石材加工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调整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及时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