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襄阳市直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 (鄂办发20133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 (襄办发201335 号)精神,结合市直事业单位实际,现制定如下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一、分类范围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批设立的市委、市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等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分类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二、主要任务进一步厘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现状,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
2、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为推进不同类别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基础。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在模拟分类的基础上,市直事业单位实际分类工作从2014 年 2 月上旬启动,2014 年一季度基本完成,大体按2以下步骤推进:(一)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2014 年 2 月上旬2014 年 2 月 20 日) 。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机构编制状况、承担的职责任务和近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分析,根据鄂办发201330 号、襄办发201335 号文件要求,参照襄阳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 ,提出本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初步建议,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
3、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初步建议后,研究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二)市直部门与市编办沟通(2014 年 2 月 21 日2 月底) 。 市直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市编办以模拟分类的意见为基础,与市直各部门交换意见。(三)市直部门报送请示文件(2014 年 3 月 1 日3月 10 日) 。市直部门与市编办协商一致后,按要求向市编委报送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建议的请示文件,同时报送公益类和过渡期内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 。(四)审核批复(2014 年 3 月底) 。市编办审核市直部门报送的请示文件,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
4、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编委会审批。其中,拟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市直事业单位,须报省机构编制部门3备案同意后再予批复。(五)督办检查。市编办指导市直部门根据市编委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做好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基本完成后,各主管部门向市编委报送专题总结报告。市编办适时组织力量督办检查。四、有关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分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编办牵头协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落
5、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门联络员,认真抓好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二)认真开展调研,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事业单位涉及众多行业领域、职能各异、情况千差万别,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摸清情况,科学界定职责,缜密实施分类。要把握宣传口径,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注意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确保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针对分类中出现问题,要及时解疑释惑,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正确认4识,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改革,确保分类工作
6、顺利进行。(三)严格把握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另开口子、随意突破,并注意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严格遵守组织人事、财经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财务管理,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附件:1、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2、关于 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指导
7、目录有关问题的说明5附 件 1: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类别 划分标准 职能任务6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1.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2. 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3.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 、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旅游管理、体育管理、招商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移民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房地产管理,畜牧兽医监督管理。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8、事业单位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1. 生产类: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农业养殖(种植)等;2. 服务类:技术开发类科研、工程勘察设计、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宾馆、招待所、房屋修缮、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一般性评估鉴定、经营开发、物资供应站等;3. 其他类:非时政类报刊、一般文艺团体,新闻媒体的发行、印刷、广告、传输等经营性文化机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转企的机构等。8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1. 承担基本公益服务;2. 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3.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1. 义务教育、特
9、殊教育、公益性宣教(党员电化教育)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公共教育机构;2. 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社科研究、党史文史研究、地方志编纂等公共研究职能;3.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共档案馆、科技馆、美术馆、群艺馆、考古、文物保护、国家确定需要扶持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机构;4. 卫生应急预防、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职能;5. 应急指挥、保密技术检测、战略物资储备、自然灾害预防等公共安全职能;6. 涉军服务、法律援助、应急救助、备战备灾、优抚安置、残障康复、社会救助、社保经办、公共就业服务等社会福利保障职能;7. 公益性调查、标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
10、管理、造价管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化学品登记、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农业环境保护、土壤肥料服务、自然资源保护、湖泊(水库)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土地储备整理、种子种苗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财政资金与公益基金管理、会计委派管理、专家服务等社会经济秩序职能;8. 环境监测、节能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植物检疫(林业有害生物检疫) 、药品检测、农药检定等公益性或强制性检验检疫检测职能;9. 政策研究、政务信息、政府基金和项目管理、援外项目管理等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10.卫生监督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行政执法、环境监察执法、国
11、土监察执法、交通执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旅游监察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水政执法等执法监管职能;11.河道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林业湿地保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离退休人员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等其他职能。9类别 划分标准 职能任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1. 承担公益服务;2. 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3. 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 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机构;2. 非营利医疗、劳模疗休养等卫生职能;3. 基础应用科研、一般
12、性技术推广等科研职能;4. 党报、电台电视台等文化宣传机构;5. 公共体育馆、运动场等体育机构;6. 农机鉴定、防雷、一般性考试机构、社情民意调查、劳动鉴定指导、一般性检测、经济仲裁经办、对外交流促进、彩票发行等;7. 基础性测绘、规划编研展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涉密文件印制等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机构;8. 公园、游乐园、广场等公众场所的管理与服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等。10附件2:关于襄阳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
13、的通知 (国办发201137号) 、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发2013 11号)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1330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事业单位分类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鄂编办文2013123号)精神及中央编办、省编办有关要求,现就襄阳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为分类标准,在具备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结合襄阳市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现实情况,并考虑在 3-5 年内的事业编制消化能力,将部分单位纳入行政管理类序列。根据中央编办和省编办要求, 目录所列职能任务对应的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方可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