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 2017 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农业部2017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工作部署,针对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全省继续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质量兴农,为增加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黑龙江省 2017 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聚焦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
2、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严管、严控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解决风险隐患。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增加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二、整治任务(一)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突出肉牛肉羊养殖重点县(市)和外调活畜问题多发地区、生猪养殖大县、屠宰场,以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为重点,进一步强化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各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主要措施:一是继续组织实施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监测计划,增加牛羊养殖场户抽检数量,异地拉网监测向牛羊养殖重点地区集中。二是
3、继续组织实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计划,严格按照规范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大牛羊屠宰场待宰活畜监督和检测力度,严厉查处屠宰环节注射、饲喂“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三是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示范创建;组织开展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监督抽检,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四是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研判预警,对重点地区加大督导检查、监督抽检、案件督办和绩效考核力度,推动工作薄弱地区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措施,消除问题死角。五是加大突出问题溯源督
4、办力度,建立屠宰与养殖环节“瘦肉精”溯源信息通报机制,对外调活畜问题多发地区进行案件专项督办,督促产地追根溯源,消除问题死角。(此项整治行动由局“瘦肉精”专项整治办公室牵头,局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突出奶业主产市、县(市、区) ,重点治理企业限收拒收合格奶源和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和收购运输“黑窝点”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收购站和运输车许可管理。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运输车准运证发放,特别是对婴幼儿配方粉企业的收购站和运输车要重点管理。要做好到期换证和关停生鲜乳收购站的
5、注销工作,并及时更新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系统;二是强化收购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组织实施好国家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落实国家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配合有关检测单位开展抽样检测工作。通过飞行监测、异地抽检等多种方式实现全覆盖监测,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四是严厉打击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调解决乳品企业限收拒收合格奶源,维护生鲜乳收购秩序,兼顾奶农和乳企双方利益。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
6、起,绝不手软。五是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督促收购站和运输车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此项整治行动由局奶业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三)兽用抗生素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以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销售给养殖场等使用者、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强化养殖者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主要措施:一是切实规范兽用化学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以
7、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切实规范兽用抗生素使用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强化养殖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教兽用抗生素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生素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切实规范线上发布兽药信息和销售兽药活动。逐步摸清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销售兽药特别是抗生素的基
8、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信息、假劣兽药信息以及无证经营信息的网站、电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联合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置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此项行动由医政药政处牵头,局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集中开展
9、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落实检疫检验出证制度,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胴体及生猪产品,要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三是严把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关口。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管理,严肃查处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此项
10、行动由省畜禽屠宰管理所牵头负责) (五)饲料兽药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整治重点:结合本地产业特点,突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可以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品种,加大生产、流通环节的整治,重点打击非法添加及禁用乱用兽药、人用药、兽用抗生素以及含量不足等行为。加强饲料、兽药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的饲料、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和乡村流动商贩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地下“黑窝点”的清查治理,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着力加强对走街串巷、上门直供、互联网销售等所谓的“体验式销售” 、 “直营式销售” 、 “套餐式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监管,深入开展饲料、兽药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净化饲
11、料、兽药等投入品市场环境。主要措施:一是严格源头监管。严格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和标准,严格控制过剩类饲料、兽药新批生产企业数量,着力从风险评估、绿色环保和持续存限等方面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加强证后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吊销、取缔。二是狠抓案件查处。把查办案件作为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兽药行为。加大对涉案不合格投入品的调查力度,做到追根溯源、一案双查;针对网上销售假劣饲料兽药违法行为,及时搜集案件线索,线上线下互动,必要时通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三是实施检打联动。
12、完善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检测三方机构职能与工作机制。将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加快信用建设。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并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接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五是推进社会共治。认真落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6”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作用,完善举报奖励办法。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普及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进村入户为养
13、殖户提供面对面技术咨询和检测鉴定服务。(此项整治行动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医政药政处牵头,局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三、工作要求(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整
14、治工作涉及多部门的,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开展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专项行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三)开展监督抽查。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积极开展监督抽查。扩大检测范围,加大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的检测力度,对检测中发现的呈阳性样品要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查处,杜绝不合格畜产品流入市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掌握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切实做到“检打联动”。 (四
15、)健全长效机制。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地要按照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案件信息实行月报的制度要求,明确专人,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请各市(地)于 4 月 18 日前确定一名同志做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畜产品安全监管处。各市(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2017
16、年第 1-XX 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和2017 年 XX 月份畜牧兽医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要求,负责汇总本辖区数据,分别于 2017 年 7、10 月和 2018 年 1 月的 5 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7 年 7 月和 2018 年 1 月的 5 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 5 日前报送上月畜牧兽医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 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7 年 12 月 5 日加报一次 111 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报送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马海涛;电话:045182622140(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2017 年 1XX 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2、2017 年 XX 月份畜牧兽医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