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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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单位: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 2013 年 5 月 23 日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2附件: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通知(皖政 办20127 号)和关于2011 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21 号)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

2、原则(一)指导思想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我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我校事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我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二)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学校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教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创新创造;坚持改革教职工3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发挥校院两级办学积极性。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实施范围:在编在岗教职

3、工。实施时间: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 2010 年按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1 号)执行工 资(生活)性补贴,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方案。三、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和构成(一)绩效工资年度总量由不高于淮北市公务员津补贴平均水平的 1 倍确定。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二)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岗位目标等因素,可设立基础津贴等项目,在我校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为 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

4、职工年度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占绩效工资总额的 30%。(三)绩效总量的分配,由核算于个人、学校统筹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个人核算部分、单位加班定额(120 万元,其中专项补贴 30 万元)、学生管理费、教学调节费、超课时费(按4总量 392 万元、每标时 40 元计算,逾总量则按总量除以当年总超课时数计算)、 “两 节” 费、机关教辅平均 奖、研究生指导费等。四、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一)分类设置全校设立专业技术(主体岗位、辅助岗位)、党政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绩效工资标准。(二)分级设置1、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分 12 级,辅助岗位分 10 级。2、党政管理岗位分 7 级。3、工勤技能

5、岗位分 5 级。见淮北师范大学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70%)标准表五、绩效工资分配(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考勤情况按月随工资发放。(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任务完成及超额情况发放。1、各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年初核定总额,按照一定比例按季度下拨。各学院可根据教职工全年拟完成工作量情况,按 80%预发 ,待年终一并结算。2、行政机关及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每月随工资发放,年终考核结算,并按全校超课时平均数的 80%发放管理年终奖。5六、相关政策和纪律(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

6、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 号)规定实施。(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教授博士贴),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四)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性补贴。具体标准依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五)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7、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其教学工作量作如下减免:1、正校级 200 标准课时/年,副校级 180 标准课时/年;2、各学院正职 130 标准课时/年;63、各学院主持工作的副职 110 标准课时/年;4、各学院副职 100 标准课时/年;5、党政管理部门正处级领导 150 标准课时/年;6、党政管理部门副处级领导 130 标准课时/年;7、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及延聘的正高职人员 80 标准课时/年;8、科级干部 80 标准课时/年;9、科员 70 标准课时/年;10、正、副系主任 60 标准课时/年。具有教授职称的党政管理部门处级主要领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可由学校核算科研工作量

8、和教学工作量(包括所有校内教学工作量)到个人。(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部门确定。(七)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7(八)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教、援外等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出境人员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九)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学校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

9、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十)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七、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各学院教师承担教务处全校公选课的,计入该学院教学工作总量;党政管理部门人员承担教务处全校公选课,聘任在教学岗的,计入本人基本教学工作量。(二)在教学岗位上不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职称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辅助岗位相应人员的标准执行,其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按每标时 60 元计算。(三)各学院每年度

10、设正高职科研岗位 1-3 个,受聘者为该学科在岗教师,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SCI 、EI 收录论文三篇以上,或校科研奖励文规定 A 级刊物发表论文一篇、B 级刊物发8表论文二篇、C 级刊物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一项,或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一项,或获得教育部、科技部重点科研课题一项),按年度拨发教授岗位绩效工资。(四)离退休人员在教学方面由各学院据情安排,在科研方面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五)各单位的加班费及有创收专项的劳务费按学校分解的定额,每学期核发一次。(六)事假、病假、生育假、探亲假等,按其实际在岗时间以月为单位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

11、1、受行政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停发绩效工资。2、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的,停发相应的绩效工资。3、教职工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绩效工资:(1)教职工每学期病假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绩效工资。(2)每学期事假累计 5 天之内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超过 5 天但不足 10 天者,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超过 10 天但不足 1 个月者,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超过 1 个月但不足 2 个月者,9扣发一季度绩效工资;超过 2 个月但不足 3 个月者,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3 个月者,扣发一

12、年绩效工资。(3)每学期旷工累计不足 3 天者,扣发一季度绩效工资;旷工累计 3 天及以上不足 5 天者,扣发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达 5 天及以上者,扣发一年绩效工资;学期旷工累计 15 天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4、外借、离退休、落聘人员,自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5、寒暑假以外休探亲假的教职工停发休假期间的绩效工资。6、工伤人员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 100%的绩效工资;工伤人员疗养期间以及参照工伤处理的人员在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 80%的 绩效工资;参照工伤处理的人员在疗养期间,享受 50%的绩效工资。7、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扣发 3 个月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扣发一年绩效工资。8、经学

13、校决定需扣发、停发绩效工资的其他事项和人员。(八)本方案未涉及到的其他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学校审批后实施。八、附则(一)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在对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10(二)学院党政领导可竞聘教学科研岗位,也可选择管理岗。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可选择双肩挑。双肩挑人员须同时考核其管理业绩和教学科研业绩。机关人员可辞去现有岗位,竞聘教学科研岗位。(三)经过学校允许脱产攻读学位、进修等人员,脱产时间在半年以上者,脱产期间以其工资性补贴的 50作为生活补贴,其余部分根据相关规定计发。(四)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从到岗的下个月开始计发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五)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应聘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任务。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和各单位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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