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 30 号)、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桂财社2015 186 号)和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南府办2015 40 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需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元并举、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制度完善、快捷便民、服务良好的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
2、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坚持费随事转,坚持立足需求,稳妥实施,坚持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不断提高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二、总体目标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形成浓厚的支持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氛围,提高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多样化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健康发展。三、工作职责分工2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一)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居家
3、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任务是搭建为老服务平台,引进有资质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1、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2、对各城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3、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做出相应调整。(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并向有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购买服务。主要任务是:1、审批确认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并登记入档,实行动态管理。2、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3、对本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含运营补贴)进行审核
4、汇总,于次月 15 日前核拨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事项。(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1、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2、指导协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开展工作。3、对本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进行审核汇总,3上报城区民政部门。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1、协助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和服务对象间的对接、沟通、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全方位的支持。2、对申请服务对象进行资格初审。3、协
5、助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间服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4、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5、承担政府机关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一)服务对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应具有南宁市市区户籍,具体对象如下:1、60 周岁以上城市散居“三无” 老人。2、60 周岁(含 60 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失独低收入老人。3、70 周岁(含 70 周岁)以上的,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4、80 周岁(含 80 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且子女不在南宁市市区工作的独居低收入老人。5、90 周岁(含 90 周岁)以上
6、的高龄老人。4(二)补助标准1、基本补助。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前四类人群每人每月可享受4小时服务,按照25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13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五类人群,每人每月可享受2小时服务,按照25元/小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65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2、以奖代补。经考核评估,对前四类人群养老服务满意率达到 90 以上的的给予开展服务的组织 500 元/年人的奖励,满意率在 80%以上 奖励 300 元/ 年人的奖励; 对第五类人群养老服务满意率达到 90 以上的的给予开展服务的组织 300
7、 元/年人的奖励,满意度在 80%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年人奖励;满意度在80%以下的不 给予奖励;满意度低于 70%的要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资格。以上 2 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规定,由市、城区按 1:1 比例承担,各县、开发区补贴资金由各县、开发区承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 2年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一次并适时进行调整。五、服务内容及要求(一)服务内容1、生活照料服务:助餐服务、起居服务、助浴服务、卫生清理服务、代办服务。2、医疗保健服务:医疗协助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53、家政服务: 安装维修家具家电、清洗服务、疏
8、通服务、其他家政类服务。4、紧急救助服务。5、精神慰藉服务:精神支持服务、心理疏导服务。6、其它: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二)基本要求1、签订协议。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制定方案。要制定详细的老年人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3、爱心服务。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三)服务实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实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服务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治理结构健全,
9、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3、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5、具有依法缴纳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6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四)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4、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5、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6、尊老敬老
10、,对老年人富有爱心。六、申请流程(一)申请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帮扶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申请,并填写南宁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能证明其符合帮扶条件的相关要件, 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证。(二)审核审批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政府帮扶购买服务范围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将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上报给街道。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原因。街道办事处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
11、城区民政部门,城区民政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进7行审批。审批完毕后向申请人发放南宁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起始时间,并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及时登记入档。(三)提供服务对于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在发放南宁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后 5 天内,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为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依约提供服务。(四)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以为老服务实体根据服务记录生成的服务月报作为结算依据,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城区财政,由城区民政部门统一按时支付。七、实施步骤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阶段运行、稳步推进的
12、方式进行:(一)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及统计(2016 年 6 月2016 年 10 月)。(二)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制定(2016 年 11 月上旬前)。(三 )服 务 外 包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规 范 的 相 关 规 定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等 方 式 确 定 服 务 实 体 ,并 及 时 与 之签 订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明 确 服 务 供 给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容 要 求 、绩 效
13、目标 、考 核 标 准 、资 金 支 付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严 禁 转 包 行 为 ,并 将 合同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2016 年 11 月 底 前 )。8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各县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协调,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将所需资金列入本局财政预售;财政、民政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使用,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选择供给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14、,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评估机制。项目评估坚持过程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全面、客观和科学。民政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专人或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财务运行、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资金规范性使用和专业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是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规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应接受监督考评、承担考评不合格相关法律后果的具体要求。九、相关解释(一)本方案所称“三无人 员” 是指无劳动 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15、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二)本方案所称介助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9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三)本方案所称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本方案所称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的人,年纪超过 60 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空巢老人是指没有子女照顾、单居或夫妻双居的老人。(五)残疾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本实施方案自 2016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