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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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1998 年 12 月 1 日 教 育 部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1999 年 4 月 8 日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第 3 号 令 发 布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有 效 保 护 高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 鼓 励 广 大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发 明创 造 和 智 力 创 作 的 积 极 性 , 发 挥 高 等 学 校 的 智 力 优 势 ,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依 据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2、 用 于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 高 等 学 校 所 属 教 学 科 研 机构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所 属 单 位 ”) 。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参 照 适 用 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 ( 一 )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 二 ) 技 术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 ( 三 ) 着 作 权 及 其 邻 接 权 ; ( 四 )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标 和 各 种 服 务 标 记 ; ( 五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3、 规 定 或 者 依 法 由 合 同 约 定 由 高 等 学 校 享 有 或持 有 的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 第 二 章 任 务 和 职 责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的 任 务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 法 规 , 制 定 高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保 护工 作 的 方 针 、 政 策 和 规 划 ; ( 二 ) 宣 传 、 普 及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知 识 , 增 强 高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保 护意 识 和 能 力 ; ( 三 ) 进 一 步 完 善 高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管

4、 理 制 度 , 切 实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知 识产 权 保 护 工 作 ; ( 四 ) 积 极 促 进 和 规 范 管 理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及 其 他 智 力 成 果 的 开发 、 使 用 、 转 让 和 科 技 产 业 的 发 展 。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政 部 门 ,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 负 责 对 全 国 或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高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工作 进 行 领 导 和 宏 观 管 理 , 全 面 规 划 、 推 动 、 指 导

5、 和 监 督 高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保护 工 作 的 开 展 。 第 六 条 各 高 等 学 校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中 应 当 履 行 的 职 责 是 : ( 一 ) 结 合 本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的 具 体 规 划 和 保 护 规 定 ;( 二 ) 加 强 对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领 导 , 完 善 本 校 知 识 产 权 保 护制 度 , 加 强 本 校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机 构 和 队 伍 建 设 ; ( 三 ) 组 织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 法 规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

6、开 展 知 识 产 权 课 程 教 学和 研 究 工 作 ; ( 四 ) 组 织 开 展 本 校 知 识 产 权 的 鉴 定 、 申 请 、 登 记 、 注 册 、 评 估 和 管 理工 作 ; ( 五 ) 组 织 签 订 、 审 核 本 校 知 识 产 权 的 开 发 、 使 用 和 转 让 合 同 ; ( 六 ) 协 调 解 决 本 校 内 部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争 议 和 纠 纷 ; ( 七 ) 对 在 科 技 开 发 、 技 术 转 移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人员 予 以 奖 励 ; ( 八 ) 组 织 开 展 本 校 有 关 知 识

7、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 ( 九 ) 其 他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中 应 当 履 行 的 职 责 。 第 三 章 知 识 产 权 归 属第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对 以 下 标 识 依 法 享 有 专 用 权 : ( 一 ) 以 高 等 学 校 名 义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 ( 二 ) 校 标 ; ( 三 ) 高 等 学 校 的 其 他 服 务 性 标 记 。 第 八 条 执 行 本 校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任 务 , 或 主 要 利 用 本 校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的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8、 或 者 其 他 技 术 成 果 , 是 高 等 学 校 职 务 发 明 创造 或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高 等 学 校 。 专 利 权被 依 法 授 予 后 由 高 等 学 校 持 有 。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的 使 用 权 、 转 让 权 由 高 等 学 校享 有 。 第 九 条 由 高 等 学 校 主 持 、 代 表 高 等 学 校 意 志 创 作 、 并 由 高 等 学 校 承 担责 任 的 作 品 为 高 等 学 校 法 人 作 品 , 其 着 作 权 由 高 等 学 校 享 有 。 为 完 成 高等 学 校 的

9、工 作 任 务 所 创 作 的 作 品 是 职 务 作 品 , 除 第 十 条 规 定 情 况 外 , 着 作 权由 完 成 者 享 有 。 高 等 学 校 在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对 职 务 作 品 享 有 优 先 使 用 权 。 作 品完 成 二 年 内 , 未 经 高 等 学 校 同 意 , 作 者 不 得 许 可 第 三 人 以 与 高 等 学 校 相 同 的方 式 使 用 该 作 品 。 第 十 条 主 要 利 用 高 等 学 校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创 作 , 并 由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责任 的 工 程 设 计 、 产 品 设 计 图 纸 、 计 算 机 软 件

10、、 地 图 等 职 务 作 品 以 及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着 作 权 由 高 等 学 校 享 有 的 职 务 作 品 , 作 者 享 有 署名 权 , 着 作 权 的 其 他 权 利 由 高 等 学 校 享 有 。 第 十 一 条 在 执 行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等 工 作 任 务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信 息 、 资 料 、程 序 等 技 术 秘 密 属 于 高 等 学 校 所 有 。 第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派 遣 出 国 访 问 、 进 修 、 留 学 及 开 展 合 作 项 目 研 究 的人 员 , 对 其 在 校 己 进

11、行 的 研 究 , 而 在 国 外 可 能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 获 得 的 知 识产 权 , 应 当 与 派 遣 的 高 等 学 校 签 订 协 议 , 确 定 其 发 明 创 造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归 属 。 第 十 三 条 在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 进 修 或 者 开 展 合 作 项 目 研 究 的 学 生 、 研 究人 员 , 在 校 期 间 参 与 导 师 承 担 的 本 校 研 究 课 题 或 者 承 担 学 校 安 排 的 任 务 所 完成 的 发 明 创 造 及 其 他 技 术 成 果 , 除 另 有 协 议 外 , 应 当 归 高 等 学 校 享

12、有 或 持 有 。进 入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的 人 员 , 在 进 站 前 应 就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与 流 动 站 签 定 专 门 协议 。 第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离 休 、 退 休 、 停 薪 留 职 、 调 离 以 及 被 辞 退 的 人 员 ,在 离 开 高 等 学 校 一 年 内 完 成 的 与 其 原 承 担 的 本 职 工 作 或 任 务 有 关 的 发 明 创 造或 技 术 成 果 , 由 高 等 学 校 享 有 或 持 有 。 第 十 五 条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或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 以 及 职 务 作 品 的 完 成 人 依 法享 有

13、 在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作 品 上 署 名 及 获 得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权 利 。 第 四 章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第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办 公 会 议 制 度 ,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知 识产 权 工 作 机 构 。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 可 实 行 知 识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 设 立 知识 产 权 保 护 与 管 理 工 作 机 构 , 归 口 管 理 本 单 位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 暂 未 设 立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管 理 机 构 的 高 等 学 校 , 应 指 定

14、 科 研 管 理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担 负相 关 职 责 。 第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本 校 科 研 项 目 的 立 项 、 成 果 和 档案 管 理 。 应 用 技 术 项 目 的 课 题 组 或 课 题 研 究 人 员 , 在 申 请 立 项 之 前 应 当 进行 专 利 文 献 及 其 相 关 文 献 的 检 索 。 课 题 组 或 课 题 研 究 人 员 在 科 研 工 作 过程 中 , 应 当 做 好 技 术 资 料 的 记 录 和 保 管 工 作 。 科 研 项 囤 完 成 后 , 课 题 负 责 人应 当 将 全 部 实 验 报

15、告 、 实 验 记 录 、 图 纸 、 声 像 、 手 稿 等 原 始 技 术 资 料 收 集 整理 后 交 本 校 科 研 管 理 机 构 归 档 。 第 十 八 条 在 科 研 活 动 中 作 出 的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或 者 形 成 的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校 科 研 管 理 机 构 叶 口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 ) 提 出 申 请 专利 的 建 议 , 并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 高 等 学 校 的 科 研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课 题 负 责 人的 建 议 和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需 要 申

16、请 专 利 的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专 利 申 请 , 对不 宜 申 请 专 利 的 技 术 秘 密 要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保 护 。 第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规 范 和 加 强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的 签 订 、 审 核 和管 理 工 作 。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与 国 内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合 作 进 行 科 学 研究 和 技 术 开 发 , 对 外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或 者 许 可 使 用 , 应 当 依 法 签 订 书 面 合同 , 明 确 知 识 产 权 的 归 属 以 及 相 应 的 权 利 、 义

17、务 等 内 容 。 高 等 学 校 的 知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签 订 的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进 行 审 核和 管 理 。 第 二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所 属 单 位 对 外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或 者 许 可 使 用 前 ,应 当 经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 并 报 学 校 批 准 。 第 二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凡 申 请 非 职 务 专 利 , 登 记 非 职务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 以 及 进 行 非 职 务 专 利 、 非 职 务

18、技 术 成 果 以 及 非 职 务 作 品 转让 和 许 可 的 , 应 当 向 本 校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 申 报 , 接 受 审 核 。 对 于 符 合 非 职务 条 件 的 , 学 校 应 出 具 相 应 证 明 。 第 二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加 强 科 技 保 密 管 理 。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职 员 工 和 学生 , 在 开 展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过 程 中 , 对 属 于 本 校 保 密 的 信 息 和 技 术 ,要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保 密 。 高 等 学 校 对 在 国 内 外 科 技

19、展 览会 参 展 的 项 目 应 当 加 强 审 核 和 管 理 、 做 好 科 技 保 密 管 理 工 作 。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重 视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的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 加 强 对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评 估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 高 等 学 校 对 外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 许可 使 用 、 作 价 投 资 入 股 或 者 作 为 对 校 办 科 技 产 业 的 投 入 , 应 当 对 知 识 产 权 进行 资 产 评 估 。 第 二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可 根 据 情 况 逐 步 实 行 知 识 产 权 保

20、证 书 制 度 , 与 有关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签 订 保 护 本 校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证 书 , 明 确 保 护 本 校 知 识 产 权的 义 务 。 第 五 章 奖 酬 与 扶 持第 二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 高等 学 校 法 人 作 品 及 职 务 作 品 的 研 究 、 创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对 在 知 识 产 权 的产 生 、 发 展 ,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方 面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定 给 予 奖 励

21、。 第 二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将 其 知 识 产 权 或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转让 给 他 人 或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的 , 应 当 从 转 让 或 许 可 使 用 所 取 得 的 净 收 入 中 , 提取 不 低 于 20 的 比 例 , 对 完 成 该 项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及 其 转 化 作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 为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 对 经 学 校 许 可 , 由 职务 发 明 创 造 、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完 成 人 进 行 产 业 化 的 , 可

22、 以 从 转 化 收 入 中 提 取 不低 于 30 的 比 例 给 予 奖 酬 。 第 二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独 立 研 究 开 发 或 者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作研 究 开 发 的 科 技 成 果 实 施 转 化 成 功 投 产 后 ,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连 续 三 至 五 年 从 实施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5 的 比 例 , 对 完 成 该 项 科 技 成果 及 其 产 业 化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酬 。 采 用 股 份 制 形 式 的 高 等 学校 科 技 企 业

23、 , 或 者 主 要 以 技 术 向 其 他 股 份 制 企 业 投 资 入 股 的 高 等 学 校 , 可 以将 在 科 技 成 果 的 研 究 开 发 、 产 业 化 中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有 关 人 员 的 报 酬 或 者 奖励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折 算 为 相 应 的 股 份 份 额 或 者 出 资 比 例 。 该 持 股 人 依 据其 所 持 股 份 份 额 或 出 资 比 例 分 享 收 益 。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对 知 识 产 权的 保 护 、 管 理 工 作 提 供 必

24、 要 的 条 件 保 障 。 高 等 学 校 应 拨 出 专 款 或 从 技 术 实 施收 益 中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专 项 基 金 , 用 于 支 持 补 贴 专 利 申 请 , 维持 和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方 面 的 有 关 费 用 。 对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管 理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高 等 学 校 应 给 予 奖 励 , 并 作 为 工 作 业 绩 和 职 称 评 聘 的 重 要 参 考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二 十 九 条 剽 窃 、 窃 取 、 篡 改 、 非 法 占 有 、 假 冒 或 者

25、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由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依 法 享 有 或 持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 高 等 学 校 有处 理 权 的 , 应 责 令 其 改 正 , 并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 对 无 处 理 权 的 ,应 提 请 并 协 助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第 三 十 条 在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 创 作 以 及 成 果 的 申 报 、 评 审 、 鉴 定 、产 业 化 活 动 中 , 采 取 欺 骗 手

26、 段 , 获 得 优 惠 待 遇 或 者 奖 励 的 ,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责令 改 正 , 退 还 非 法 所 得 , 取 消 其 获 得 的 优 惠 待 遇 和 奖 励 。 第 三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 泄 漏 本 校 的 技 术 秘 密 , 或 者 擅 自 转 让 、 变 相转 让 以 及 许 可 使 用 高 等 学 校 的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 高 等 学 校 法 人作 品 或 者 职 务 作 品 的 , 或 造 成 高 等 学 校 资 产 流 失 和 损 失 的 , 由 高 等 学 校 或 其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第 三 十 二 条 侵 犯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依 法 享 有 或 持 有 的 知 识产 权 , 造 成 损 失 、 损 害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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