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退休人员特殊困难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要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的精神,为妥善解决我校离退休人员的特殊困难,使他们“老有所医、老有所养” ,学校从 1998 年起设立离退休人员特殊困难经费(简称特困经费) 。为了公正、合理、规范地使用特困经费,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凡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教职工,均适用特困经费的补助范围。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校医院组成的离退休人员特困经费管理小组,负责特困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特困经费从学校基金中提取,建立帐户、专款累计使用,每年提取金额为 15 万元。第三条 具备下述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酌情给予补助。(一)由于医治重
2、病,自负药数额超出离退休人员个人经济承受的能力,一定时期内影响基本生活的。(二)困补起点本年度控制在自负药支出超过 5000 元以上和有特殊困难的人员。(三)特困经费的补助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酌情补助”的原则,一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 3000 元。第四条 特困经费补助程序(一)根据自负药及较大经济负担金额的情况,每年 6月和 12 月由离退休人员或家属提出特困补助申请。(二)原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填写特困补助审批表并附有关单据或说明。(三)离退休工作处根据上报情况,经过与各院系、直属单位及校医院核实,提出具体补助意见。(四)对批准享受特困补助的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到财务处领取特
3、困补助款后,发放到退休人员原工作部门。离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发放,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发放。第五条 特困经费本着量入而出的原则,基本按照当年拨款当年补助的办法,根据学校的财力及离退休人员数量的扩大,经校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情况,适时增加经费额度。第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体现了党的离退休政策,体现了学校对离退休人员的关心。除此之外还要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鼓励离退休人员面对困难、克服困难、安排好自己的生活。第七条 特困经费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审批、造表、签字、存档等手续,用好、管好特困经费。第八条 根据增加透明度的管理原则,离退休工作处每年向老教协、离休干部党总支、退管会等相关组织汇报特困补助的情况。第九条 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经 2013 年 6 月 5 日第 77 次党委常委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