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州 大 学 文 件广大2008 60 号 签发人:禹奇才关于印发广州大学港澳台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经校领导同意,现将广州大学港澳台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广 州 大 学 港 澳 台 学 生 和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补 充 规 定(试行)为了加强港澳台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第一条 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学籍管理,除本文件有专
2、门规定之外,执行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条 港澳台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实行弹性学制,以入学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在 38 年内,只要按规定修满总学分,即可毕业。超过 8 年,未能修满总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第三条 中国概况要作为港澳台学生的必修课程。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军事训练、 军事理论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也可免修部分专业(限制)选修课,但须通过选修其它课程的方式达到港澳台学生的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可因免修作相应下调,但不得低于各专业原计划的 90%。第六条 考虑到港澳台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学习基础,可将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按如下方法换算:实际总评成绩1.2,最高封顶为 70分;实际总评成绩超过 70 分的按实际总评成绩记录。成绩换算工作在毕业审核时办理。之前,他们可申请重修或重考,且次数不限。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问题,可参照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但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5,对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指标不作要求。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之处的,以本规定为准。广州大学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