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相关政策规定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基本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8 周岁。2、发放标准每人每年 960 元。3、退出条件农村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奖励扶助金: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出本地;对象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
2、奖励扶助条件;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对象资格确认错误;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二、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基本条件(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2)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包括独生子女证 )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5)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8 周岁。2、发放标准每人每年 960 元。3、退出条件城镇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
3、理,并终止向其发放奖励扶助金: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出本地;对象户口转为农村居民户口;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对象资格确认错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基本条件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元、6000 元。3、退出条件特别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
4、理,并终止向其发放特别扶助金:对象死亡;对象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四、办理指南(一)申报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二)申报时间。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每年 12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下一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截止时间。(三)申报地点。申报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五、所需材料基本材料:(1)本人及配偶的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4)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包括独生子女证)(5)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2 张。申报特别扶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2)子女第二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编者说明:根据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人口发【2007】78 号)文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不重复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