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晋机电院201739 号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学院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 17号令)、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512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和评价的行为,目的是促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
2、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开展,直接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第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任务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承担并完成审计任务。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院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障。第七条 在学院自有审计人员短缺
3、,影响审计工作开展时,应依法依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及人员开展内部审计。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为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院长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加强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
4、和审计决定的执行;(三)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聘评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审计;(二)预算管理审计;(三)专项教育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四)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审计;(五)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管理审计;(六)物资采购审计;(七)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审计;(八)“三公 经费” 及其他公 务支出审计;(九)内部控制审计;(十)经济责任审计;(十一)根据有关规定的干部离任审计;(十二)上级审计部门或学院安排的专项审计。
5、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或修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五)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6、,经学院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八)审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九)学院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果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十)审计处可在学院范围内的审计简报或审计处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审计结果。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院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和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成立审计小组,并应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工作应成立专项审计小组
7、。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内容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对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可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送审计处复核。第十七条 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直接报送主管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被审计对象及其他相关部门。主管院领导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
8、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及时明确批示,并转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第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要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意见、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纸质和电子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处报请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