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委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农委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农委系统(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系统)依法开展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省农委负责内部审计的领导应当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
2、需经费列入省农委财务预算,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省农委审计处是委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机构,负责委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委系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指导委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业务。2委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可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开展工作。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
3、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 审计处应不断提高省农委系统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及贵州省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审计工作主要职责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委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委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内部审计;(二)依法开展委系统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审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三)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委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3济责任审计;(四)承担委属企、事
4、业单位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审查、经济效益评估及相关审计工作;(五)依法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与内部控制制度的督查和评价;(六)协调配合行业审计工作;(七)承办委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第十条 审计处及委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依法行使下列权限:(一)参加省农委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起草省农委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三)检查各类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四)要求委系统各单位将各类资金下达文件及时报送审计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文件。相关单位负责人对
5、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及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五)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证。(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出临时制止决定的建议。(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经省农委主要领导或经主要领4导授权分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一条 审计处及委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并督促委属相关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
6、整改。第五章 内部审计种类、方式和依据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二)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4.项目审计。对被审计项目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三)其他审计1.上级部门、省农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求办理的审计事5项。2.审计调查。对委系统各类经济活动相关问题进行的专题调查
7、。3.委属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审计事项。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方式包括:(一)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二)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处接受审计。(三)委托审计。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四)自主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力量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审计依据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二)上级部门、省农委规章制度;(三)省农委及委属单位工作计划、目标;(四)其他有关标准。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根据省农委系统当年具体情况,在调研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报省农委主要领导或经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批准后,
8、以正式文件下达,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6(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处拟定项目内部审计方案,经 省农委主要领导或经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农委党组研究决定,根据委人事部门的通知组织实施。(二)采取委托审计方式审计的,由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三)审计处根据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内部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目的、范围、方式、时间,于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四)审计人员按照内部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
9、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等措施,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五)审计终结,审计处向省农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审计结论,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以及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等。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处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处应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7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提交正式审计报告时应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六)审计报告经省农委主要领导或经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核后
10、,由审计处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落实纠正措施,并向审计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审计处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安排后续审计。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未发现问题的,亦应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作出负责的评价。(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内部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不易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和摄像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内部审计
11、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8进行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十九条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管理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七章 奖励和惩处第二十条 对委系统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委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