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 8 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 6 年。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
2、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
3、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 2 周,或未经请假达 2 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课程修读第八条 学生应修读学校专业
4、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二)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该门课程;(三)未办理 选课 手 续 而参加听 课 、考核者,其考核成 绩 无效;(四)选课后决定不修读的,须在学期开学后 1 周内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成绩为 0 分,计入成绩档案。第九条 课程自修(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 80 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自修,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提交该课程
5、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均不得申请自修。第十条 课程免修、改修符合学校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可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须本人于开课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确认。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宜参加大学体育课程上课,大学体育课可改修“非竞技类 体育课” 。“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第十一条 课程先修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先修部分课程,先修
6、课程必须先办理手续,然后跟高一年级一起上课和考核。学生先修课程的学分数大于高一年级应修课程学分总数 1/2 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第十二条 课程重新学习(一)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须参加重新学习(选修课允许重选)。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二)重新学习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重新学习手续。(三)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安排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为保证教学质量,学生一学期申请重新学习课程不得超过 4门,毕业班学生可放宽到 6 门。第十三条 对学生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
7、因引起课程学分要求的变化,学生填写集美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已修学分确认申请表进行学分确认。第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修读其他专业课程(一)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修满 1 年,前一学年已修习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 70 分以上且无出现重新学习的课程,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当学期本专业课程修读情况,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选修取得的学分可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学科基础选修课学分。(三)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承认。第四章 考勤第十五条 出勤的检查与处理(一)学生上课、实
8、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者除外)。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 论文)等一天按 5 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实行双向考勤。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干部负责,班干部每周向学院办公室提交考勤表,学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第十六条 请假(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
9、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病假在 3 天以内(含 3 天,下同),事假、公假 1 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 班主任) 批准;病假 3 天以上 2 周以内,事假、公假 1 天以上 1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病假 2 周以上,事假、公假 1 周以上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学秘书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学院办公室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
10、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数据和学生成绩总表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第十八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 2 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小时。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
11、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 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高于 30%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90-100 分 优秀 (A)80-89 分 良好 (B)70-79 分 中等 (C)60-69 分 及格 (D)60 分以下 不及格
12、(F)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考核不及格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补考的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大学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以申请重新学习。第二十一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排名采用绩点制。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成绩绩点=课程成绩 除以 10 减去 5(考核成绩小于 60 分的,成绩绩点为 0)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考核成绩:优秀 4良好 3 中等 2及格 1 不及格 0因特殊原因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成绩绩点。凡通过补考和重新学习(因对及格以上成绩不满意而重新学习的除外)获得的及格以上
13、(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为 1。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 绩绩点 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所学 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第二十二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开班重新学习的课程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但教考必须分离。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等材料或学校医疗部门诊断
14、证明,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原已 获 准 请 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 试 的,必 须 另行申 请缓 考。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 格不得 补 考, 补 考不能申 请缓 考,可以申 请 重新学 习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考试卷面成绩计,如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学期总成绩。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记。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和课程考核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予补考,但可申请参加重新学习该课程。实验课
15、缺做实验达 1/3 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 1/3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申请重新学习。考试作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 3 天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课程所属学院办公室。成绩单经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一份存档,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成绩管理人员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使用集美大学综合教务系统将数据提交成绩总库。第二十六条 同一门课程,学生经多次参加考核,以最高分的一次考核成绩载入在学生归档书面成绩单。补考或重新学习考核合格成绩在
16、学生成绩档案上应作标记。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七条 转学(一)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 2/3 及以上的;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
17、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8.二次转学的;9.转入同批次高分录取学校的;10.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一)在校本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的一、二年级学生,例如:发表所特长学科方面的学术性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并经本校相关学科 3 位高级职称教师推荐;2.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因入
18、学后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不低于拟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相应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数;3.在校一年级学生通过转专业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一年级第一学期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课程成绩都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且平均分在 70 分以上(不含体育)。(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3.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者;4.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5.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6.师范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师范类专业者,航海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航海类专业者;7.艺
19、术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者,非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体育类专业者;8.招生时 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者( 专 升本、 单 独招生等);9.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按集美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 6 周(含6 周)的;(二)注册后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含1/3)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
20、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一)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三)学生在校学习期满 1 学期以上(含 1 学期),因创业需要或家庭经济困难,经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填写集美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2 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用由学生自行负责。(二)应离校回家,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三)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发生的所有行为,均由学生自行负责。若其犯有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符合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规定“ 留校察看 ”(含留校察看)等 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予以退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