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畜禽养殖规定的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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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违 反 畜 禽 养 殖 规 定 的 处 罚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违反畜禽养殖规定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天峨县环保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授权机关7 承办机构 八腊瑶族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咨询电话 0778-76251868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8-76250259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 号,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2、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 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 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国务院部委规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 号)

3、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 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 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 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的规定给予处罚。10 实施对象 个人或单位11 行使层级 乡级12 权限划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 号,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4、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 1 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 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 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

5、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国务院部委规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 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 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 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 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的规定给予处罚。13 行使内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6、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 号,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 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

7、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 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国务院部委规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 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 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 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 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

8、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的规定给予处罚。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1。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无 2 18 责任事项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 处 理意见,由 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9、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 审。 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 处罚 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 人审批,重大疑 难案件由案审 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

10、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 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 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0 备注

11、 3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建立查处 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 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八腊瑶族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工作人员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

12、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 定的人员严肃处理。八腊瑶族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 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 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

13、从多数的原则 ;对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三堡乡国土 规建环保安监负 责 人 应 当 集 体 讨 论决 定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 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 监督,加强政务公开。八腊瑶族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 4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送达和执行。 八腊瑶族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工作人员附件 1:违反畜禽养殖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4 附件 1:违反畜禽养殖规定的处罚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审查核实立案 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 、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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