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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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上体院院字 201787 号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2、,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2第四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

3、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六条 研究生处是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中乒院、各二级学院协助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最长可延期 2 周。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3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

4、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按第十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因疾病、创业、出

5、国留学等其他原因不能到校学习,可以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最多 1 年)。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期满前向研究生处提交入学申请,因健康原因的还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及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依照本4规定第七条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始,学生应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一)学生在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交注册人员加盖

6、注册印章,进行注册。(二)因故需延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延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获批后,最长可延期 2 周。逾期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三)每学年开学,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不予注册。(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方可注册。(五)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停止其教学活动。第十三条 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形,研究生处注销其学籍。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的第 1 学期,学校按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

7、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对报到新生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学生予以标注。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学校将在每学年第 1 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对学生的变动情况予以标注。5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帐户,并查询、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第三章 基本学习年限与最长学习年限第十六条 各专业基本学习年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博士生:3 年4 年 ;硕士生:2 年3 年。第十七条 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在学习年限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

8、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长年限以 1 学期( 1 学年 2 个学期)为单位。各专业在基本学习年限的基础上最长延长 2 学年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高水平运动员、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延长 4 学年。第十八条 学生提前毕业,应在预计毕业的前 1 学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修读计划,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提前毕业者应按基本学习年限缴足学费。第十九条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应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延长学习年限者须缴纳规定的费用,学校不提供住宿条件。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的培养计划,

9、并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6习和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学生成绩单上对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类型分为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实践环节、论文(毕业设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75 分为合格;其他课程60 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须重修。学生缺课时数超过总课时数 1/3的,取消考核资格。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所选课程教学内容已经掌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批准,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可免听课程直接参加考核。免听课程学费不减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由导师或指导教师给出评语

10、和成绩,经所在学院审核认定,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归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国(境)内外访学、游学、实习等所获得的学分(成绩),经所在学院审核认定,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归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依据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7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给予重修机会。第五章 转专

11、业、更换导师与转学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或者更换导师:(一)学校调整其所学专业; (二)导师工作调动,不再继续担任导师;(三)导师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五) 入学满 1 学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接受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由转出学院上报研究生处审批。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去其他学校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定确认是否转入。对转入的学生及时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向所

12、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8(一) 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前 1 年的;(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四)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五) 处于违纪处分期间的;(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由学生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批后准予休

13、学。一般休学期限为 1 年。经学校批准最长可 2 年。因休学创业,最长可 4 年。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期限内。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一)因病(须经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或其他原因缺课时数超过 1 学期总课时数 1/3 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三)因创业、留学等其他原因,个人申请已经学校批准的。第三十二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所在学院执行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9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参加

14、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三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有关规定:(一)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学籍。(二)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三)年限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四)学生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在校生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五)户口不作变更。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复学手续(一)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二)因

15、病休学的学生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康复,方可复学;否则,继续休学或退学。(三)批准复学的学生,按第十二条办理注册,参与教学活动。未经批准者不得擅自参加教学活动。第七章 退学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0(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逾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第

16、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研究生处出具退学意见书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对已离校的学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对难于联系的学生,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公示,公示 1 周后即视为送达。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一)退学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规定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毕业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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