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租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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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大学城校区周转房管理规定(讨 论 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周 转房的使用效率,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石牌校区和大学城校区现有可安排教工临时租住的学校公有住房。第三条 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周转房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学校房改办是周转房的日常管理部门。第四条 周转房只提供给本校教职工租住,并保留适量供校园保安和后勤服务人员临时居住。第五条 学校周转房的居住情况每半年在校园网上公布一次。第二章 周转房的管理第六条 租住原则 在大学城校区工作的教工原则上在大学城校区租住周转房。如房源许可,有小孩在石牌校区入读幼

2、儿园或小学的教工,可申请在石牌校区租住周转房。 在石牌校区工作的教工在石牌校区租住周转房。 在大学城校区工作,已在石牌校区租住周转房的,符合租住条件,可继续 租住石牌校区周转房,也可申请调整到大学城校区租住周转房。 夫妻均为本校教工的,只能根据其中一方的职称或级别租住2周转房。 周转出来的周转房优先提供给学校重点引进人才和有小孩在附小、幼儿园就读的教工租住。第七条 租住条件:本人或配偶未购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未租住公房,又确有住房困 难的我校教职工。已享受房改购房待遇的教职工,如果离婚,学校不再提供周转房。第八条 租住标准 石牌校区1、初级职称且未婚者每两人租住一个单间;2、科

3、级、中级职称、 辅导员 、已婚未育者租住一个单间;3、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毕业生租住一套两房一厅;4、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毕业生租住一套一房一厅;5、如有房源,租住在一个单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增加一个单间或调整到一套一房一厅: 科级、中级以下职称已婚已育者; 夫妇双方均为我校在编人员。 大学城校区1、博士毕业生或副高以上人员租住一套两房一厅;2、硕士毕业生及中级职称以下(含中级职称)人员每两人租住一套两房一厅;3、我校双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一套两房一厅。 教工可以根据上述租住标准申请周转房,也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降低标准申请周转房。第九条 周转房租住程序:租住周转房坚持

4、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房改办核实批准,3并签订华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租用协议。第十条 租住周转房的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地在一个月之内退还周转房: 租住期满后不符合续租条件或符合续租条件不办理续租手续; 调离学校、自动离职、辞职、被辞退、被开除; 解聘或辞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 出国(境)留学超过两年者(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者除外); 职工配偶单位已租住住房。第十一条 凡违反第十条规定或强占住房者,学校有权组织清退。在清退过程中,如有物品丢失,学校不予负责。第十二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工不得擅自调换、转让、转借或转租。违反者,一 经查实,学校将解

5、除与租户的租赁关系,收回住房,在学校通报批评,由房改办负责通知财务处停发房租补贴,拒不退房者,住房占用费按市场租金的两倍从其本人的校、院(系)津贴中扣缴,并按学校有关人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租住周转房的职工应服从学校整体规划,如有拆迁、调整需要, 须按期搬迁;如有工程维修,应予积极配合。第十四条 两人合租一套或单间住房的,共同享有住房内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合租者的任何一方如需临时占用共用部分,事前须经同住老师同意。 违者,学校有权终止其租赁关系。第十五条 承租者须保证住房原有设施完好。某些相对陈旧的楼房需进行装修时,承租者须向学校房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严格按批准的范围进行施工。第十六条 承租者交

6、还住房时, 应保持房屋完好。不许私自拆除自费装修部分,不许向新入住户索取装修补偿费。学校不负责补偿原4装修费。第十七条 承租者调离学校时,一律先 办理退房手续,后办其他离校手续。第十八条 学校将每月在网上公布周转出来的房源情况,以便教工申请和选择。第十九条 学校将加强对周转房的不定期检查,承租者有义务给予积极配合。第三章 租金标准与房租补贴第二十条 周转房实施市场租金标准。学校依据政府最新的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确定学校各校区周转房的市场租金标准,市场租金标准分为房租补贴期内的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期后的租金标准。房租补贴期(含延长期)内的租金标准: 石牌校区:多层无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3

7、0 元,高层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37 元。 大学城校区:高层有电梯教师公寓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20元。房租补贴期(含延长期)后的租金标准,学校将每年参照政府的最新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并另行公布。第二十一条 在周转房实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同时,学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教工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见附件。第二十二条 房租补贴期(含延长期)满后,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用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 须重新 签订续租协议,按学校每年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计收房租。5第二十三条 如学校房源许可,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进校由其自行解决住房的教工也可申请租住周转房,房租按学校

8、每年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第二十四条 1999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我校在编教工,符合房改条件,但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依据 2009 年 1 月 20 日广东省人事厅和建设厅的会议精神,可以选择继续以标准租金 3.5 元/(使用面积)租住现住房,但夫妇双方均不得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和学校的房租补贴;也可选择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第二十五条 周转房租金及用水用电等费用由财务处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无法从工资中抵扣的,须按时交纳房租、水电费等有关费用,超过期限三个月不交清费用者,学校有权收回住房。第二十六条 两人合租一套住房者,按住房面积平均分摊计收房租。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特

9、殊困难的教工,其本人可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和院系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八条 学生政治 辅导员在房租补贴期满后,可申请在学生宿舍安排工作间。第四章 租住周转房期限第二十九条 周转房租住的期限为四年。租期从首次租用周转房时开始计算。第三十条 租住四年期满后,如学校房源许可,仍需继续租住者,须每年提前两个月向房管部门申请,并在批准后签订租住协议。第五章 附则6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附件:教职工房租补贴发放办法一、房租补贴对象与资格认定1、补贴对象: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

10、编且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我校教工。2、资格认定:补贴对象的职务、职称认定分别由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是否符合领取房租补贴资格的认定由房改办负责。二、补贴期限1、对 2006 年 4 月 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入住学校周转房的教工,以租住学校周转房四年所剩余的时间为补贴期限。同时,对2005 年 4 月 1 日2006 年 3 月 31 日入住学校周转房的职工至实行明收明补时补贴期满的,再延长补贴 9 个月;对 2004 年 4 月 1 日2005 年 3 月 31 日入住学校周转房的教工至实行明收明补时补贴期满的,再延 长补贴 6 个月;对 2003 年 4 月 1 日20

11、04 年 3 月 31 日入住学校周转房的教工至实行明收明补时补贴期满的,再延长补贴 3个月;2003 年 3 月 31 日之前入住学校周转房的教工,学校不再给予补贴。2、未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工,补贴期限为四年。3、学校给予安家费超过 20 万(含 20 万)元人民币的引进教师,7对已租住学校周转房时间满一年者不再给予补贴;如未满一年,则按实际剩余的时间给予补贴。4、补贴期限未满而离职者,从离职的当月停发补贴。5、本规定发布实施时已离校人员不再享受补贴。三、补贴标准和办法1、对租住学校周转房的补贴对象,学校在其补贴期限内按职级按月给予补助,房租补贴与应收租金由财务处和房改办负责抵扣。补贴标准(

12、每人每月):职 级 石牌校区 大学城校区副高职称、副处级、博士以上人员 1200 元 560 元中级职称、科级 500 元 280 元初级职称和一般干部 250 元 280 元2、对符合租住学校周转房条件而自行解决住房者或租期未满退房者,学校在其补贴期限内按石牌校区职级标准给予补助。由财务处按月直接转入个人工资帐户。3、在补贴期限内职级变动者,在变动的次月开始按新的职级进行补贴。4、本校双职工人员,夫妻双方均可享受房租补贴。四、申请办法1、所有房租补贴对象须向学校房改办递交房租补贴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从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工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含夫妇双方)及所在地市一级房改部门出具的关于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证明。3、在补贴期限内职级变动者,须在变动的当月向学校房改办递交变更房租补贴标准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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