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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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福建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厅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本规定适用于监狱单位、戒毒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机关及下级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

2、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干部监督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监督机关,按相应职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行政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 2 任追究方式为: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并责令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整改。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书面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1

3、.不接受或者拖延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情节轻微的;4.不及时向省档案馆、图书馆提供纸质政府信息的;5.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轻微的。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需要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造成信息泄密的;2.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3.故意公开不真实政府信息的;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情节

4、严重的;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情节严重的;6.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 3 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3 7.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8.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9.对举报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的;10.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联合调查处理。第九条 在做 出 追 究 决 定 前 ,应 当 对 拟 追 究 责 任 事 项 进 行 全 面 、客 观 地 调 查 取 证 ,查 清 事 实 ,认 真 听 取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并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准 确 区 分 责 任 ,视 情 节 与 后 果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第十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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