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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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惠东县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目前我县沿海旅游房地产蓬勃发展,特别是产权式酒店大量出现,但由于没有相应规范和相应管理规定,出现了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甚至出现了“一栋楼同时有十几家酒店管理公司经营” 等现象。为规范我 县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 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

2、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单栋建筑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和施工许可工作。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交易监管工作。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登记

3、工作。第四条 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商品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 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应按住宅相应规范和住宅相应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另在海岸带保护范围内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小于 70 平方米,在县城其他区域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小于 60 平方米。上述商品住宅不包括保障性住房。如开发单位以商

4、品住宅开发报建后又擅自改为产权式酒店销售经营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对其申办的相关业务进行审批,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五条 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为产权式酒店。产权式酒店项目必须严格按酒店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且硬件配置水平不应低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要求。第六条 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酒店大堂)、外墙面、屋面露台、楼梯间 (井)、 电梯 间(井)、 电梯机房、过 道、管道井、垃圾道、 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 值 班警卫室等共享部位及设施属于产权式酒店中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部分。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

5、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属于产权式酒店中的专有部分,该部分产权属于开发单位所有。客房产权人与开发单位应当就以上部分(但不限于以上部分)的使用权进行约定。第七条 产权式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产权式酒店须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合格,并并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条 产权式酒店客房应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预(销)售。开发单 位应按装修后的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含有公摊面积的套型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第九条 产权式酒店客房预(销)售必须严格实行买卖合同网上签

6、约及备案制度。开发单位在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前应明确酒店经营方式,并将客房委托经营合同范本、投资回报、冷静期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张贴公布本规定,购房者须在认真阅读购房合同条款和规定后签订合同。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和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冷静期无条件退款等退出机制的约定、违约责 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产权式酒店销售的实际情况,制定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条 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等专有部分只能供本酒店使用,开发单位不得将该部分分割或整体对

7、外出租、转让和抵押。第十一条 开发单位或委托经营公司、客房产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发、建设、装修、使用、 经营和管理 产权式酒店,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功能、结 构和性质。各相关 职能部 门应依法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产权式酒店客房已分割销售的,符合本规定要求,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符合本规定,但经整改后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规定发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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