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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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监督执法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组织消防验收;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六)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七)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实施消防监督; (八)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九)定期

2、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并督促整改;(十)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十一)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监督执法办事纪律(一) 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政高效,秉公办事,文明守法,热忱服务,乐于奉献。(二) 廉政纪律:1、不准干预建设单位消防工程招投标及向企事业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购买消防产品。2、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或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好处费。3、不准索要或无偿占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钱物,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4、不准利

3、用职权为家属或亲友经商、办企业及办理各类消防证、照提供方便。5、不准将本人家庭住址告诉办事(工作)对象或在自己家中接待办事(工作) 对象。6、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馈赠。7、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8、不准接受外商、企事业单位的非公务性出国(境)及在国内以考察名义的旅游邀请。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例会制度1、大队每月召开一次消防执法工作例会,大队所有消防监督执法及地方消防员应当参加,必要时应安排各派出所负责人出席。2、例会由大队领导组织。3、例会的主要内容是:(1)总结交流消防执法工作的经验;(2)分析消防执法

4、工作中的问题;(3)认真剖析和吸取各地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执法方面的教训,结合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和落实改进措施,及时堵塞漏洞;(4)针对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探讨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使之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5)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今后执法中应注意的事项;(6)分析消防监督队伍状况,对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认真查处,并予以通报。4、执法工作例会应精心做好会前准备并认真做好记录,杜绝例会流于形式。5、每年应将执法工作例会材料建立档案。、 消防监督执法建筑工程审核自查制度(一)大队负责对所审核、验收工程项目工作质量的自查。(二)大

5、队的自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检查和自查应填写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质量检查(自查)表(见附表),列入台帐备案。(三)自查包括如下内容:1、执行支队分级审核规定情况;2、执行简易审核、验收程序规定情况;3、执行窗口受理规定情况;4、落实内部审核、验收的审批环节规定情况;5、落实审、验分离规定情况;6、落实会审和专家论证会规定情况;7、执行施工现场检查规定情况;8、执行审核、验收时限规定情况;9、执行技术标准或法律法规情况;10、法律文书制作情况;11、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情况;12、审核、验收结果公布情况;13、审核、验收档案、台帐情况;14、执行持证上岗规定情况;1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指定消

6、防产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检测企业或向企业摊派、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赞助费等。(四)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应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而未办理并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2、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审核、验收的;3、严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通过审核、验收的;4、因主观过错,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撤消具体行政行为的;5、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倒查制度(一)为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行为规范有效,根据消防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7、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与执法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审核、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办理两罪案件,消防行政处罚等各种法律文书的承办审批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事实不真或运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以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使相关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受到追究的案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火灾及有影响的火灾应当倒查有无上述执法环节的过错。(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1、应该受理、立案的消防违法行为而不受理、不予立案的;2、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3、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4、对

8、正在进行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5、超越职权或管辖范围越权实施消防监督的;6、在进行消防监督和办理有关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一定后果的;7、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予以通过审核、验收的;8、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或超过期限,造成群众不满的;9、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11、在对消防产品的申报、检查、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过错致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大量

9、生产和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12、接到重、特大火灾指令后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组织调查,或者由于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认定不准,火灾损失核定不实,火灾事故责任分辨不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被撤销认定的;13、对应追究违法当事人应有的责任,而无故拖延,不处理或者降格处理的;1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为违法人员、单位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执法案件内情,造成后果的;15、非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16、非法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等合法权利,造成一定后果的;17、办案人员丢失物证和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取证不及时,致使案件无法处理的;18、违反规定擅自收

10、取各种费用的;19、由于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意志造成错误,产生一定后果的;20、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意见书、行政裁决或复议决定的;21、其他由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3、通报批评;4、减扣当年目标管理奖;5、调离执法岗位;6、党纪、政纪处分;7、延期晋职、晋级、晋衔。(五)因执法过错导致国家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处理。(六)执法过错案件应当报由支队纪委组织防火处、政治处调查认定,由报支队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学习制度1、制定年度业务学习计

11、划,建立业务学习记录本;2、每月利用半天时间组织业务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3、业务学习内容要与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注重实效;4、每年组织二次业务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干部工作考评。、 建筑工程施工检查制度(一)工程项目的建审经办人员,应分别在工程的土建阶段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阶段,对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施工检查。(二)施工检查时应至少有两名消防监督员参加。(三)施工检查的重点:1、消防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变更的情况;2、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3、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施工单位是否按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5、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防火材料

12、是否有许可证;6、有无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四)施工检查之前宜与建设单位事先取得联系,让其准备好施工图及审核意见并通知设计院、施工单位一同参加。(五)施工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填写相应法律文书督促整改。(六)施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向领导汇报。、 消防监督执法罚缴分离制度1、作出罚款决定,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应收缴罚款。2、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3、罚款应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代收机构代收。大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4、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13、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以罚款。5、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应当适用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一)每月 28 日前向支队填报本月的执法情况月报表、处罚案件登记表、每月工作情况。汇报采取书面与电子邮件想结合的方式。需补报的应于下一次补报。(二)每年 2 月 28 日前报上年度的典型执法案例。1、下列案件一律上报:(1)一次罚款 3 万元以上的处罚案件;(2)对国家机关及领导干部实施的处罚案件;(3)对跨(县以上)地区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14、5)所有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6)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案件。2、下列案例推荐上报:(1)一次罚款超过 1 万元且影响较大的典型处罚案例;(2)对本地区知名度较高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典型处罚案例;(3)在适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发生争议的典型案例;(4)虽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难度较大,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最终执行到位的案例。(5)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以外的其他典型火灾事故处理案例;(6)典型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案例;(7)其他典型执法案例。3、执法案例线索不要求详细具体全面,但应足以清楚地说明该案例的典型特征。案例应主要说明案由、处罚对象及其身份特征(知名度、名誉、社会地位等)、处罚种类及尺度、实施处罚时间、法律依据(包括适用法律时容易产生的歧义和争议)、执行结果(执行难度、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等)、社会影响等;火灾事故处理案例线索应主要说明火灾时间、火灾单位(处所)、火灾损失、处理结果、社会影响(包括火灾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处理以后的影响)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案例线索应主要说明隐患大为(处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况、整改过程、社会意义及影响;复议、诉讼、赔偿案件应主要说明事由,复议、诉讼经历的阶段,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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