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3附件 4: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省审查部)的管理和监督,使省审查部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审查部是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受省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第三条 省审查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许可证办公室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和宣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省局受理产品的企业申报材料技术性审核工作,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建议;(三)组织或配合组织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核查;配合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质
2、量的抽查工作;(四)汇总整理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复核各市局上报企业取证材料、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等;(五)有关证书打印发放;(六)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七)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 34(八)汇总有关生产许可证收费信息;(九)省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工作程序要求(一)受理材料审查1所有企业的申报材料应通过受理窗口接受,受理窗口应进行材料登记,并及时将材料转交产品主管;2省审查部应在 3 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审定;3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申报材料及补正告知书通过受理窗口转交企业;4不得要求
3、申请人提交与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二)企业生产条件核查1省审查部应在 20 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实地核查;15 日内完成对市局上报企业的抽查复审工作;2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核查计划应及时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备案;3. 省审查部应将现场核查计划提前 5 日告知被审查企业和有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省审查部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确定核查组成员及人数,组长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核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 35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对核查组提交的审查材料应进行验收,不合格者退回核查组重新整理。(三)企业申证材料汇总整理1对需要由国家审查部进行生产条件核查的产品,省审查部应
4、在 5 日内完成材料分类整理工作,经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审查部;2对由省审查部组织核查的产品,省审查部应在接到检验报告后 5 日内完成材料分类整理工作,与核查计划核对后报省许可证办公室;3对市局上报的企业申证材料,应在 5 日内完成材料复核,并提出抽查计划,报省许可证办公室;4对国家局、省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在 5 日内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四)证书打印发放1应及时打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生产许可证证书;2对国家局发放的生产许可证书应及时做好登记、备份工作;3应及时通知企业(或市局)领取证书,建立证书发放记录。(五)审查员管理1根据工作需要及时
5、进行审查员注册培训、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362应加强对审查员管理,建立审查员业绩档案,健全审查员业绩考评机制;3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做好审查员年度考核工作。(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及时将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检验报告、年审材料、企业整改材料等归档;应建立健全企业电子档案。(七)收费管理省审查部应根据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要求计算企业应缴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督促企业缴纳费用,建立企业缴费情况数据库,定期将收费情况汇总报告省许可证办公室。第五条 信息通报一一一 建立每周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一一一 每周向省许可办报告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发证等信息;一一一 定期将受理信息、获证信息通报省局稽查局、各市局。第六条 人员要求(一)省审查部工作人员应掌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及相关规定,并了解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熟悉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为人正派,产品主管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省审查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 37则。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