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河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河海校政 2005183 号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携带相关材料(如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明、学位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河海大学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请假, 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
2、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研究生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次年六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2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
3、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1. 因原学专业已作调整或导师变动,无法继续培养者;2. 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3. 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申请转专业者,须向所属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部门备案。第六条 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改换。个别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改换导师时,研究生
4、所在学院(系)在原专业范围内推荐指导教师。在征求研究生的意见和新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第七条 研究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八条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学习,经研究生院对该生政治、健康和业务审查合格后,征得拟转入院(系)及导师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本校有关专业学习,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3 第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5、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条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证明确需休学,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院(系)负责人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已婚女研究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二条 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停发其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应离校。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申请以非毕业生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需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负责人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
6、准后予以休学。 。休学年限累计最长为二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十五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公派出国留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校保留其学籍.第十六条 休学 (或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分管院 4 长(系主任)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学院(系)申请复学。因生育休学者复学前,须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方可向学院(系)申请复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成行而要求恢复学籍者
7、和以研究生身份公派出国未成行者,应出具相关证明向研究生院申请复学。希望提前复学的休学者,应提前提出申请。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第四章 退学第十七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退学处理由校长
8、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发给退学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学习证明。 5 第二十条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并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1.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2.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定向
9、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4. 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第五章 学习年限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3 年,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 5 年;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4.56 年;攻读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 2.5 年,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 3.5 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4.5 年。第二十二条 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要求,经过规定的审
10、批程序,可提前毕业并获得学位。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若不能在标准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必须提前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待遇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6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五条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者,
11、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认为可进一步修改论文后再答辩的,硕士生在一年内,博士生在两年内可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如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再申请答辩。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学位论文因故未能答辩者,在规定的期限内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研究同意后,可申请答辩。第二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及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如中期考核不合格,终止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资格,改做硕士论文,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
12、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7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后,应按就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办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应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第三十三条 肄业、结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粮油、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河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3 年)基础上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书记联席会讨论通过,自 2005 年 9 月1 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