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建设与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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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广药教20142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科学发展的趋势以及优化学生知识和技能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的修读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包含六大板块(人文社科类、公共艺术类、计算机信息类、经济管理类、医药生物特色类、创业就业类) ,其中公共艺术类板块和就业创业类板块各需取得 2 学分。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学时一般为 36 学时,2 学分。第四条 原则上同一门课程必须在各个校区同时开设,且同一主讲教师的同一门课程各校区开班数不超过 2 个。第二章

2、 课程的开设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设(一)已申报、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根据已申报、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于每学期第15 周前公布下一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计划。(二)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申报原则1、新开课的教师能完成二级学院和教研室安排的教学任务。2、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专长,具备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3、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课程有实验要求的,教师必须有从事实验教学的经验。4、为保证开课计划和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凡不按时间申报、不符合开2课要求的课程均不予开设。5、公共选

3、修课批准开课后,由主讲教师在学生选课前将课程简介、教师简介和课程大纲等资料上传,供学生查阅。6、如连续两个学年(4 个学期)未开课,将取消该门课程开课资格,再开课时需重新申报。(三)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申报程序1、教师申请。每学期第 8 周前,由开课的教师按要求填写“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 ,向所在系(教研室)提出开课申请。2、二级学院审批。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以及学生对课程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批。3、教务处在每学期第 13 周前统一受理下一学期新开课的申请,并组织新申报主讲教师进行课程试讲,经教学专

4、家审核通过后,新开课程列入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中。4、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和课程设置内容有更改的,必须重新进行申报。第三章 课程的修读第六条 选课要求(一)公共选修课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一年级第 1 学期不开设公共选修课。学生公共选修课每学期选课不超过三门。(二)学生必须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第 7(四年制学生) 、第 9(五年制学生)学期之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选修课并取得学分。(三)学生登陆教务管理系统选课,选课成功后,方有修读资格,不得中途退出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否则该课程计为不及格,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四)选课分初选和改(补)选。初选结束后,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 60 人的

5、课程不设班开课。教务处在初选阶段结束后,将公布上述课程名3单,学生必须在改(补)选阶段及时改(补)选其他课程。(五)各门课程在学生选课结束后即确定选修名单,原则上不予修改。第四章 课程的管理第七条 教学过程的管理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建设和教学过程管理与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一致。(一)开课系(教研室)和主讲教师1、有明确的教学目的,相应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2、有教材或讲义、教学参考书;3、有作业训练要求;4、有课程小结等。(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管理和进行考勤。各二级学院应按要求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向教务处反映教学管理情况。(三)为稳定教学秩序,公共选修课授课计划和教学安排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

6、停)课者,应按广东药学院关于调(停)课的规定执行,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四)公共选修课期末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广药2009111 号文件广东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五)凡参加选修课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教学与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缺课。凡缺勤达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六)学生每学期修读完公共选修课,经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取得学分。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重修或修读其他课程。(七)学生修读公共选修课,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复,如有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八)修读大学城资源共享课程,其所得学分等同于校内公共选修课学分。第五章 附 则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4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药学院教务处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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