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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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土资源部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加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立法协调,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正确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国土 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职能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原则起草法律、行政法 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二)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三)坚持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四)坚持改革创新。第四条 负责机构政策法 规司负责国土资源部立法的组织、协

2、调 等工作,部有关司(局、厅)负责具体起草工作。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五条 立法项目论证 有关司(局、厅)根据国土资源管理2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每年 10 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拟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项目。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项目应当附具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材料。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对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根据项目的成熟情况对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第六条 立法计划政策法 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拟订下一年度立法

3、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拟订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第七条 计划分类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 调研类和前期研究类。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迫切需要,按照立法程序经多次协调论证后内容已基本成熟,经过努力在年内可以完成的项目,列入出台类项目。草案虽已形成,但涉及的若干难点问题尚需进行深入的论证和广泛的协调,个别条件成熟时也能完成的项目,列入论证类项目。虽然有立法的需要,但涉及的主要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尚未形成草案的项目,列入调研类项目。虽然现实需要,但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进行前期研究的项目,列入前期研究类项目。3第八条 计划项目属下列情形之一

4、的,应当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的项目;(二)关系国土资源改革与发展的应急项目;(三)部领导作出批示的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前期研究、调研类、论证类、出台类的顺序滚动前进。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连续两年未完成当年立法计划中规定任务的,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第九条 计划外项目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实践中又迫切需要的项目,有关司(局、厅)可以向部提出立项申请,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认为确实有必要的,报部长办公会议确定。第十条 执行和监督 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

5、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审定。起草司(局、厅)应当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制定起草进度安排,并严格遵照执行。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对立法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4第三章 草案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 起草机构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司(局、厅)具体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司(局、厅)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

6、二条 内容要求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法律责任、实施日期等。草案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提示语, 说明本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形式要求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草案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 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 (二)、 (三)等数字,目冠以、 、等数字。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 起草司(局、厅)或者起草小组形成征5求意见稿后,应当

7、充分征求下列相关各方面的意见:(一)部机关有关司(局、厅)的意见;(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三)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应当经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五条 听证草案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重大利益的,由 起草司(局、厅)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组织实施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部门规章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第十六条 意见处理起草司(局、 厅)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

8、并说明情况和理由。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各 20 份(附电子文档)、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七条 审查政策法 规司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外,送审稿应当在国土资源6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八条 审查在 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包括听证会上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

9、内容与上位法相矛盾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对属于有重大分歧、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政策法规司审查通过后,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第十九条 协调在 草案审查阶段,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征求有关司(局、厅)的意见。对于不能协调一致的意见,应当报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裁定。第二十条 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务会议审议。7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部门规章的,属于国土资源部主办的,

10、 经国土资源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会办部门审议;属于国土资源部会办的,主办部门审议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部务会议审议。第四章 部门规章的发布和实施第二十一条 发布部 门规章草案经部务会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应当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的标准文本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印制。第二十二条 备案政策法 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翻译 部门规章发布后 60 日内,起草司(局、厅)应当提供规章英文译本,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正式对外发布。部门规章以中文

11、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二十四条 宣传 办公厅负责组织部门规章发布后的宣传工作,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负责部门规章发布后的解读工作。第二十五条 评估 有关司(局、厅)根据自身职能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监督工作。8政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六条 修改部 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做相应修正的;(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四)同一事

12、项在二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部门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废止部 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部门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八条 修改和 废止形式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9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编纂部 门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13、。第五章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和立法协调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草案送审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部务会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照部务会议的要求进行修改,形成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部长签发后提请国务院审议。第三十一条 审查配合 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应当配合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机构做好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工作。在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期间,有关司应当按照要求准备草案的协调情况、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关系等专题材料;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新设行政许可的,有关司还应当提供听证会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二条 协调分工 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我部意见,相关业务司(

14、局、厅)负责协调工作。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机构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我部意见,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局、厅)配合协调工作,并按照规定准备协调意见。10第三十三条 协调准备 业务司(局、厅)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在规定时间认真研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草案的表述是否与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一致,是否有利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并准备相应的背景材料。背景材料应当翔实充分,有理有据。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立法协调意见,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报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确定。第三十四条 常务会议准备 部领导列席国务院常务会议涉及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负责收集以下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办公厅(研究室):(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二)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三)以前开会或者征求意见时我部的意见;(四)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五)有交叉和争议问题的有关“三定” 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9 年 3 月 2 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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