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宁乡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树立“依法、诚 信” 的良好法律服 务形象,根据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努力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2、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 坚持统一受案、统一收费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理的任何案件,应经所主任审批,在所内受案,并统一在受案登记本上登记,开具统一票据,严禁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未在登记本上登记及未开具所内统一票据的案件,一律按办私案论处。- 2 -第四条 坚持统一分配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薪酬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 70%(含法律顾问收入)。第五条 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自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少于 2 件,并自觉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指派和工作监督。第六条 办理法律服务事务,做到委托代理手续齐全,合同规范。严格遵守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群体性案件备案登记制度,
3、做到服务态度佳,服务质量好,无投诉。第七条 严格按标准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下发的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和变相超标准收费。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受案范围和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在所外设立分支机构和接待站点,严禁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收接案。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支付介绍费等形式争揽业务;2、贬损他人提高自己,虚假承诺;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3 -4、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5、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在代理活动
4、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按以下标准扣分:1、没有处理好当事人投诉,引起当事人到市以上单位部门上访的,扣 6 分;2、向法官、检察官或仲裁人员行贿、或用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招揽案源、相互贬损、互争案源的,每次扣 6 分;3、县局组织案卷评查时,抽查安装评查得分 80 分以下的,每次扣 2 分,70 分以下的,每次扣 4 分,60 分以下的,每次扣6 分;4、不使用县局统一印制
5、的出庭函出庭的每次扣 4 分。5、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次扣 2 分。- 4 -6、没有完成法律援助自办案件数量的,每少 1 件扣 2 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费的,每件扣 6 分;拒绝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每次扣 12 分;7、唆使、引导当事人向法官、检察官或仲裁人员行贿,每次扣 6 分。8、不按规定执行 30%提留的扣 6 分。9、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扣 6 分。10、泄露国家机密或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每件扣 6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 12 分。11、当事人投诉,承办人不配合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和调解的,每件扣 6 分;因工作失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代理人
6、败诉的扣 6 分。12、代理明令禁止代理的案件,每件扣 6 分。不听业务部门劝告,继续代理不宜代理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 12 分。第十一条 奖惩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每年度总分为 12 分,年度扣分为累计制。1、当年扣分达 2 分以上者,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2、当年扣分达 6 分以上者,在来年注册前必须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考试考- 5 -核前不得聘用;3、当年违纪扣分达 10 分以上者,停止执业或暂缓年度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停止执业期满或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本人申请继续执业的,须通过省厅的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注册执业;4、凡年度违纪扣分达 12 分以上的个人,达到注销执业证条件的,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5、经年度考核,个人 3 年以上无扣分、办案数量多、质量好,有突出事迹和显著贡献的将予以奖励。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宁乡县司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司法2009 10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