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宁乡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 县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纪律第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单位主管领导应审阅评鉴,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等的依据之一。第四条 严格上下班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每 3 次记旷工 1 天;单位主要领导应对经常迟到、早
2、退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班时间打麻将、玩牌、下棋或视频聊天、炒股、玩游戏、- 2 -看电影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工作中刁难或粗暴对待服务对象;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工作日中餐饮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
3、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酒后驾车;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根据湖南省纪委、组织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 17 号),结合具体情况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定等。第三章 请休假第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后,可以休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请病假在 1周以上(含 1 周)至 1 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 1 个月以上(含 1 个月)至 6 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
4、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 3 -意见;请病假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院长的休病假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备案;全年累计请病假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工作人员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确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陪护的需出具相关证明。非特殊情况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 3 天,请事假 3 天以上的按休带薪年休假处理。请事假时,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临时外出和请事假不超过 1 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 2 个工作日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事假 3 个工作日的
5、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个月内累计请事假 7 个工作日以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销假手续和证明材料要建档立卷。全年累计请事假20 个工作日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工作人员结婚可请婚假,假期 3 天;晚婚(男方 25 周岁、女方 23 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 15 天。女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休产假。产假假期为 98 天(含公休节假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实行晚育的(晚婚生育或 24 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产假假期为 120 天;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
6、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 30 天;男工作人员妻子生育的,可请护理假 15 天。- 4 -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请假天数以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为准。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单位可批准 3 至 5 天的丧假,若在县外路程较远者,可剔除路程往返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的,可休带薪年休假,具体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 9号)执行。每年年初,各单位应在征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
7、,结合实际,统筹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时间,避免休假过于集中影响工作,并将休假方案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副科职以上(含副科职)干部报县组织部门备案。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 20 天的,不得再休带薪年休假。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确需申请探亲假的,可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申请探亲假,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核后,报县人社部门审批。第八条 工作人员请特殊事假的,须事先出具请假报告,并附有关证明;3 个月以上(含 3 个月)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县编制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必须在 3 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
8、续。全年累计请特- 5 -殊事假 3 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晋升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或薪级),并扣发全年津补贴(绩效工资)。请假期满后,应按期返岗,并在 3 天内到审批机关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由单位存档备查。领导干部请休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需扣减的,各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计算并如实扣发;须报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及时呈报。机关(含参公单位)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因工公受伤治疗期间除外)期限超过 6 个月以上的,生活补贴按 100%发放,从第 7 个月起工作性津贴不予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
9、过 7 天的,生活补贴按 100%发放,当月工作津贴不予发放。扣发的津补贴按其他收入单独进入单位帐户,作为单位的经费使用。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因工公受伤治疗期间除外)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80%发 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每超过 1 天扣发 1 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以休病假名义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所在单位应予核查,核查属实的,终止假期,扣回已发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6 -第四章 旷 工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不办理请休假手续,
10、擅自离岗的;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以请病假代替请事假的;编造假病历、假事由骗取假期的;未办理续假手续,超过请休假期限的;未经批准停薪留职或超过停薪留职批准时限的; 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第十一条 凡旷工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本人或直系亲属,并作好相关通知记录,必要时采取媒体催告的形式敦促其返岗。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核减其带薪年休假天数,并相应扣发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旷工 2天以上的,停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连续旷工 5 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旷工 10 个工作日及以上,又未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取消年终奖金,年度考核应当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全
11、年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退出编制管理。第十三条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调出、考取非在职研究生、判刑、亡故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等情况吃财政“空饷”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销当事人的编制,停发工资。- 7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改非或科室负责人退二线工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坚持正常上班,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本人不愿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享受工作津贴和加班性补助;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规自行
12、制定内退或离岗休养等相关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一律废止。第十五条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离职经商办企业。确需停薪留职的,必须报县人社、编制部门批准,否则视同自动离岗和吃财政“空饷”人员对待。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因经营不善、运转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县人社、编制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待岗、轮岗、下岗。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允许工作人员违背政策擅自提前离岗、提前退休。第五章 人员调整和交流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人员调配程序,积极推进乡镇之间和县直单位与乡镇之间的人员交流。调整和交流的原则是: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原则;交流与优化领导班
13、子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原则;交流与执行回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原则;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原则;交流应坚持组织决定与个人志愿相结合、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8 -第十七条 严禁混编混岗使用工作人员。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各单位可对内部在编在职人员(不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经费来源、编制性质和人员身份进行顺向或平行的合理调整,经县人社、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逆向调整工作人员。在本规定下发前各单位擅自逆向调整的工作人员,必须在 60 天内回原单位工作岗位,否则按原单位旷工人员对待。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定期交流制度。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 8 年和中层骨干在同一岗位(特别是
14、管理人、财、物等的重要岗位)工作满 5 年,原则上都要进行岗位轮换。单位中层骨干岗位出现空缺,应当实行竞争上岗,竞岗应当限在符合人员身份和编制性质的范围内进行。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借调工作人员。凡未经县组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社部门同意和县编制部门备案,不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其借调无效。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的,须经双方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送县编制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 1 年。未办理借调手续的工作人员,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 30 天内一律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退出编制管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工作人员办理正式借调
15、手续已满 1 年且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原单位旷工人员对待。- 9 -第二十一条 借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在借出单位发放,借入单位重复发放或超范围发放的,视同吃“空饷” 行为,由县财政进行追缴,并对借入单位相关主管领导和借调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借调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借入单位发放的范围仅限于县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批的加班补助等。第二十二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一律予以清退。第六章 学习和
16、培训第二十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县组织、人社部门开展的调训,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二十五条 工 作 人 员 脱 产 学 习 、培 训 、进 修 ,时 间 在 3 个 月以 内 的 ,由 行 政 主 管 单 位 审 批 ;超 过 3 个 月 的 ,经 行 政 主 管 单 位 领导 集 体 研 究 同 意 后 ,按 管 理 权 限 分 别 报 县 组 织 、人 社 部 门 审 批 。第二十
17、六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县委、县政府选派的脱产学习、培训、进修,视同在岗对待,并凭相应的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或专业合格证等证书,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10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自费脱产学习、培训、进修的,脱产期间其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按有关工资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公费脱产学习、培训、进修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一律辞退(解聘)。属公费的,还应向县财政退缴学习、培训、进修期间所得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福利和公费负担的费用等。第七章 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第二十九
18、条 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开除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 19 号)、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14 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 199218 号)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令第 18 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的,单位在收到审批意见后 30 天内,到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