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教仪人200911 号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员工出境、出国探亲暂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高等教育出版社员工出境、出国探亲暂行规定 ,结合公司情况制订本规定。一、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出国探望配偶,4 年以上(含 4 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 4 年的,按每年给假 1 个月计算。未婚员工出境、出国探望父母,4 年以上(含 4 年)一次的,给假 4个月;3 年一次的,给假 70 天;2 年一次的,给假 45 天;1 年一次的,给假 20 天。已婚员工出境、出国探望父母,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 40 天。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二、员工的配偶为留学 3 年以上的公派留学人员,婚
2、后在境外、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探亲。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的员工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出境、出国探亲。探亲时间一般为 3 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前 3 个月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照发,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 3 个月岗位职务、合同期限。出境、出国探亲期间,其他福利待遇一律不享受。三、特殊情况者,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四、其他情况下的出境、出国探亲均按因私探亲办理。因私出境、出国探亲者为自费探亲,各项费用均由个人负担。探亲假期、工资待遇等同境内探亲。因私出境、出国探亲者应在批准的时间内按期返回工作,如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五、员工出境、出国探亲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公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六、本暂行规定经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第四届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自 2009 年 2 月 1 日实行。七、本规定实施后如遇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2009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