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联办201256 号关于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办公用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了中国商业联合会办公用房使用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中国商业联合会办公用房使用暂行规定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抄送:会领导,专职党委副书记,监事长,专务,监事会,二级事业单位,中商联所属公司,存档。中国商业联合会办公用房使用暂行规定一、本暂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适用于中商联各部门,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二 、按 职 务 核 定 的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标 准 :(一 )会 长 ,54 平 方 米 ;(二 )副 会 长 、专 职 党 委 副 书 记 、监 事 长 ,42 平 方 米 ;(三 )部 门 正 职 、专 务 ,24 平 方 米 ;(四 )部 门 副 职 ,18 平 方 米 ;(五 )部 长 (主 任 )助 理 ,12 平 方 米 ;(六 )处 级 ,9 平 方 米 ;(七 )处 级 以 下 ,6 平 方 米 ;三 、中商联会领导和各部门的办公用房使用,由办公室与国资委物资、商业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分支机构、二级事业单位、中商联所属公司的办公用房原则上自行解决。四、本暂行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