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东湖学院人事管理规定(试行)武东院字201524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职工的聘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勤、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解聘等事项均按本规定办理。第二章 人员聘任第三条 人员编制与招聘计划(一)学校人事部门本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机构,拟定人员编制,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二)学校常年招聘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50 岁以下学术骨干和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着力引进具有行业背景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双师型”教师;加大客座教授的聘请力度,依托湖
2、北省楚天学者计划,吸纳高层次拔尖人才,设立楚天学者岗位。其他人员在编制范围内,适时招聘。第四条 聘任原则(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取酬、合同管理的原则。(三)坚持人尽其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四)坚持对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的构成形成逐步合理的原则。第五条 聘任期限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个聘任期限为 4 年,第二个聘任期限为 3 年,第二个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聘任协议的,实行“一年一聘” 。第六条 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
3、工作要求。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有全局意识、开拓创新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二)岗位条件1教师岗位:(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能胜任教师工作,履行教师岗位职责。(2)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承担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技改项目者,学历可适当放宽。(3)有企业或行业工作经验。对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或行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在科研、技改项目上有成果) ,且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学历可适当放宽。(4)聘用退休教师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男性年龄在 60 周岁左右,女性年龄在 55 周岁左右。2管理岗位:(1)具有全日制
4、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有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能力。(2)应聘科职以下岗位,年龄要求在 35 周岁以下;应聘中层以上岗位按武汉东湖学院副处职(级)以上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3)优秀人才和特殊岗位,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3辅导员岗位:辅导员岗位聘任条件依照武汉东湖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4教辅岗位:(1)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已有应聘岗位工作经历的,学历可适当放宽。(2)具有能胜任本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实际工作能力。第七条 聘任程序(一)用人单位申报。(二)人事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学校审批后,向校内外公布招聘岗位信息。(三)人事部门收集
5、应聘者求职申请、简历、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等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材料。(四)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和条件,通过审核材料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入围考核名单。(五)学校成立教职工聘用考核小组,对入围人员从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结果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副处职(级)以上管理人员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六)被录用者,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办理相关入职手续。第八条 续聘、解聘及终止(一)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学校对合同期满的受聘人员进行聘(任)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报人事部门备案、学校审
6、批,其中副处职(级)以上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后,续签聘任合同或协议。(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连续旷工超过 2 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 日的;3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5以欺诈行为获准入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7、的;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依照上述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递交申请,可以解除聘任合同:1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学校不能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3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8、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期满的;2受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受聘 人 员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失 踪 的 ;4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当终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章 教育培训第九条 教育培训(一)教职工培训依照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二)年龄 40 周岁以下、未取得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五年内须取得硕士学位;年龄 40 周岁以下、未取得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管理和教辅人员(
9、不含后勤、保卫工作人员) ,在五年内须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相关学历要求的,根据学校岗位需求进行调岗,不服从调岗的,解除劳动合同。(三)学校资助取得博士学位或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业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自取得学位或出站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 5 年;学校外派出国(境)培训、学术交流、学术访问等,自回国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 5 年;学校外派挂职锻炼的人员,自挂职结束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 5 年;学校外派的国内访问学者、脱产或半脱产专业进修学习时间在半年及以上者,自访问进修结束返校报到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 5 年,访学进修时间在半年以内者,在
10、校服务期不低于 3 年。服务期不满,要求申请调离学校的,须按规定偿还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成本,并按照培养协议约定支付相关的违约金。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与职称、职务或职级相应的岗位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教职工工作岗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的人事调配事项,有关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及合同管理,学校法人或其委托人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书,合同和协议书的内容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聘任期限和薪酬待遇等。第十三条 学校对签订
11、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费用由学校承担。第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第十五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依照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员工考核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收入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重实绩,重贡献,合理拉开分配档次。第五章 考勤及请销假第十七条 教职工作息时间分为夏季作息时间和冬季作息时间。其中,夏季作息时间为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30;冬季作息时间为上午 8:30 至12:00,下午 13:3
12、0 至 17:00。因季节变化或其它原因需调整作息时间的,由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另行通知。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教辅人员实行电子考勤,专任教师实行纸质考勤。因公差、病事假等原因不能执行电子考勤的,由单位(部门)考勤员在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考勤异动情况汇总表 (以下简称异动情况汇总表 )中作记载。考勤工作实行周报制。异动情况汇总表须经教职工本人、考勤员及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加盖所在单位(部门)公章后由考勤员于每周一(休假顺延)上午下班前交至人事处考核科,报送该表时需同时提交支撑材料。教职工的考勤情况以学校人事部门核对纸质考勤与电子考勤后的结果为准。专任教师的教学任务如安排在周一
13、至周五的第 9、10、11 节课或周六、周日,需执行电子考勤。第十九条 教职工上班时间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炒股、看电影、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岗、串岗、闲聊、嬉闹。凡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加强考勤管理,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要有专人负责考勤记载等具体工作。校领导的考勤由校办公室负责。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上午 8 点 30 分后摁刷指纹为迟到,夏季作息时间下午 17:30 前(冬季作息时间下午 17:00前)摁刷指纹为早退。教职工因各类原因摁刷指纹不成功的,请先电话告知所在单位(部门)
14、考勤员并及时到人事处考核科办理纸质签到手续,重新采集指纹,并在异动情况汇总表中注明;教职工未摁刷指纹且异动情况汇总表中无记录或无情况说明的视为旷工。一次未摁刷指纹且异动情况汇总表中无记录或无情况说明的记旷工半日。专任教师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授课时间和学校及所在单位(部门)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时间。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工作,须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各类培训及其它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的,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在 1 小时以内,累计两次记旷工半日,当天超过 1 小时记旷
15、工半日,当天超过 2 小时记旷工 1 日。超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或旷工,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旷工半日者,每次扣款 300 元,旷工 1 日及以上者,每日扣款 500 元,当月累计旷工 2 日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全年累计旷工 3 日及以上者,除扣款外按除名处理。教职工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但未按规定摁刷指纹,亦未报考勤异动情况的(上班需提供支撑材料,不能提供支撑材料的,按旷工处理) ,每次扣款按本条款规定执行。教职工无故迟到或早退 1 次,扣款 100元。第二十五条 病假 3 日及以上要有医院诊断书。需续假时,再次履行请假手续。当月病假累计超过 3 日不足 30日者,按病假天数扣减工资;当月病假超过 30 日者,发基本工资的一半。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照发。当月事假,按事假天数扣减工资。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内加班,又未领取加班费者,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