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现对部分变更及重要部分予以摘抄与解释1、 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建小卡和建大卡。生育分娩住院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2、生育保险缴费不足 10 个月怎么办?第十四条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 10 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
2、位连续缴费满 10 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单位未正常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怎么办?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4、职工生育时可以报销哪些费用、对生育并发症的费用是怎么规定的?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
3、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即 2014 年 10 月 1 日之后生育的,产生的上述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到医保中心报销)。5、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报销哪些费用、对其并发症的费用是怎么规定的?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4、;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即 2014 年 10 月 1 日之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产生的上述并发症医疗费用到医保中心报销)。6、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男职工晚育护理假津贴的规定是怎样的?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此条暂时按原计算方法计算,即按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之前(包括当月)12 个月的本人平均社保缴费基数计算,不满 12 个月的按 10 个月计算),算出平均基数再除以 3
5、0,乘以休假天数。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一)生育的,享受 98 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 30 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不满 2 个月流产的,享受 20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 2 个月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享受 30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 42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 7 个月引产的,享受 98 天的生育津贴;(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 21 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 7 天的生育津贴;(四)实行输卵管复
6、通手术的,享受 21 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 14 天的生育津贴;(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 2 天的生育津贴;(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 10 天的生育津贴。(此为晚育护理假津贴,即女方达到晚育年龄且夫妻双方都是第一胎的)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 7 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
7、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7、男职工报销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的最新规定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 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8、哪些费用不在报销范围?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
8、、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9、生育保险办理流程?(具体参照上述表格)第二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点办理以下手续:(一)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二)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三)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五)所属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