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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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违则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 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 、守信的原 则,依法 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2、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 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第二十三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

3、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第二十五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基本情况;(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 10 个

4、工作日内向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出具备案回执。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对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罚则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5、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 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 经查证 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

6、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第三十六条 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7、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 载有法律、法 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 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 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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