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上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本局法定权限内制定,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起草、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依法
2、编制的规划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 决定”、“办 法 ”、“通知”、“ 意 见”、“公告” 和“通告” 。第四条 本局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要求:(一)调研论证;(二)征求意见;(三)专家咨询论证;(四)局法制部门审核;2(五)局长办公会审议;(六)市法制主管部门审查;(七)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本局门户网站发布。第五条 局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
3、、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规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推行改革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还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权利,不得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不得增加其义务,不得规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第七条 各业务处室负责牵头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起草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15 日之前向局法规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拟制定文件名称、制定的目的、拟建立(完善)的制度措施、
4、主要依据、时间安排、联系人等。3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文件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制定预防和补救措施。第九条 起草完成后,在报送局法制部门审查之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能局限于系统内部,应通过深圳水务网、报纸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信函、座谈会等适当的方式征求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对象、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截止时间。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第十条 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重要规范性文件还应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十一条 对
5、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处室应当进行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工作完成并对文稿适当修订定稿后,起草处室应将规范性文件移交局法制部门进行法律技术审查,移交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起草说明;(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四)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章、4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五)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第十三条 业务处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移送审查时,因材料不齐备而影响审查工
6、作正常进行的,局法规部门应当即时退回业务处室,并指明缺少哪些材料。第十四条 局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提请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二)是否依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三)是否依本办法提交了相关资料。局法规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知起草处室单位。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 经局法规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起草处室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局法规部门会起草单位依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提请市法制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六条 经市法制主管部 门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局法规部门会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公报编辑室在深圳市人民政
7、府公报刊登并在本局门户网站发布。未经市法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305天。第十七条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步发布相应的政策解读,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第十八条 本局规 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主管 业务处室应当进行跟踪评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符合工作实际要求、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或重新发布。第二十条 以我局名义发布的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规范、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水务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深水法 201057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