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理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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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理工大学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校外单位完成培养环节的暂行规定本着有利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原则,导师可选派硕士研究生赴校外单位完成培养环节。一、具体规定1. 联合培养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培养条件,其设备条件能够满足硕士研究生前沿性、交叉性研究课题的需要;或与本校导师有实质性科研项目合作。2. 研究生所从事研究内容要符合本学科内涵。3. 校外单位配备的副导师为副高级以上职称。4. 校外单位必须与我校(或我院)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5. 研究生需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校外单位完成培养环节申请审批表并办理相关手续。6. 硕士研究生在外单位做论文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非长春理工大学的,

2、其成果不能做为申请答辩条件、优秀论文及奖学金评定的支撑材料。二、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 本规定解释权在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3 年 8 月 25 日长 春 理 工 大 学研究生在校外单位完成培养环节申请审批表姓名 学号 学位类型 入学年月校外单位 专业起止时间联系方式申请校外单位完成培养环节事由(因合作课题,到合作单位进行研究实验者需持合作课题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借助校外实验条件者要有详细说明)本人签名: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所在学院意见主管学生副书记签字:(学院公章)主管研究生副院长签字: 年 月 日备注:本申请表可打印,一式两份,学院和研究生部培养办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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