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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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关于印发中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在我校科学研究及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将学校重新修订的中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加强学术交流,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为我校培养后备师资力量,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章 流动站的

2、设立第二条 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目前设有生物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学、药学等七个博士后流动站。站内具有博士学位- 2 -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第三章 管理机制第三条 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第四条 校人事处负责全校博士后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招收计划;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在站和出站管理工作;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福利待遇;组织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等。第五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校各单位,负责博士后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六条 博士后人员的类型(一

3、)师资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以及后备师资培养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非在职人员,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其人事关系需转入我校。(二)在职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在职人员,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三)联合培养博士后:由外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我校设立的博士后培养基地)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联合培养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培养基地)选拔,并主要在工作站(或培养基地)培养,学校和工作站(或培养基地)- 3 -要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第七条 博

4、士后人员报名条件(一)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年轻人才的基本方向,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 3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有较强的科研潜力、扎实的理论基础、明确的科研方向和初步的科研成果。申请者必须保证能够全时全职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二)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其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三)原则上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进入与所获博士学位专业相同的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八条 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

5、申请,资格审核合格后由合作导师所在院系组织开展博士后开题报告,通过后向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进站申请,学校审批。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培养与管理第九条 培养要求(一)博士后人员须全时全职在站培养完成科研工作,在职人员入站后须脱产,临床学科的博士后入站后不得从事临床- 4 -工作。(二)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 2 年,超过 2 年未出站者,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需在期满前向学校提交延期出站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超过 4 年未出站者,按自动清退处理。(三)博士后申请人在申请入站时,须在合作导师指导下上报科研计划书,并在正式入站后申报国家博

6、士后科学基金。科研计划书及基金申报标书的知识产权均归合作导师及中国医科大学所有。(四)学校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五)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须完成合作导师制定的研究计划,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第十条 博士后考核博士后考核是对博士后各阶段科研成果的检查和评价,分进站遴选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三个阶段。由合作导师所在院系组织进行。(一)进站遴选考核。博士后正式进站前需通过资格审核及开题报告审核。(二)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学校将对其进行中- 5 -期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学校将予以退站。(三)出站考核。博士

7、后工作期满离站前应向学校提交出站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需将研究工作报告送交 3 名相关学科领域的校外专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所在院系组织进行出站报告答辩。答辩至少由 5 名专家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定,其中至少 1 名校外专家,并将评定意见填入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会决议 。上述专家须为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第十一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二)

8、我校博士后须在入站后第一年即开始申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获得的资助金按科研经费管理。第十二条 短期出国交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经学校批准。博士后回国后应递交工作情况的报告。第十三条 出站与就业(一)工作期满申请出站的博士后,除需按计划完成博士- 6 -后科研工作,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并通过出站工作报告答辩外,在出站前应至少发表一篇与博士后科研工作密切相关的影响因子在 3 分及以上的 SCI 源期刊论文,博士后本人须为第一作者,合作导师为通讯作者,且

9、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均须为中国医科大学。(二)师资博士后出站后,业绩优秀者,结合学校用人需求,经学校考核合格,可优先聘用为我校职工。第十四条 退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三)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四) 无故旷工连续 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以上的;(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按照我校在职职工进行管理,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外国籍博士后(一)外国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

10、二)我校负责为外国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 7 -等费用。(三)外国籍博士后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其出入境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福利待遇第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9.6万元(税前) 。学校统一为师资博士后人员比照在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第十八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两年内由学校提供日常经费,每人每月税前 8000 元(含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第三年起由学校及合作导师按 1:1 的比例提供,即学校提供每人每月 4000 元(含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合作导师提供每人每月 4000 元。第

11、四年师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全部由合作导师承担。第十九条 各临床学院的师资博士后,学校提供的日常经费部分由各临床学院承担 50%。第二十条 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经费待遇,原则上入站后由合作导师提供日常经费,具体数额由合作导师与博士后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免费公寓或租房津贴。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一)博士后专项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8 -(二)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工作站(或培养基地)支付的管理费,纳入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站(或培养基地)支付的业务指导费,按照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支付给合作导师。第七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合作导师应为博士生导师

12、,且有已毕业博士生,目前主持有在研的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或现有可支配科研经费超过 50 万元。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提供。合作导师应负责博士后的遴选、培养、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并与博士后一起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第二十五条 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学术行为的监管。 第八章 职业道德建设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规定- 9 -既行废止。中国医科大学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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