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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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石埇镇人民政府6 实施主体 性质 受委托组织7 承办机构 石埇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咨询电话 0777-86181098 咨询及监 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7-86180039 设定依据【法规】 行政处罚法 (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

2、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3、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10 实施对象 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11 行使层级 此事

4、项属于县乡二级分级管理12 权限划分【法规】行政处罚法(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5、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

6、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13 行使内容【法规】 行政处罚法 (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

7、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

8、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法定办结时限 无14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无15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6 结果名称 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17 运行系统 无18 责任事项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

9、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10、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0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高 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 石埇镇国土规建环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保安监站负责人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石埇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石埇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石埇镇

12、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石埇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石埇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石埇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石埇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石埇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10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管理条例 (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16 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石埇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附件: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流程图附件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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