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州市 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期满 考核 指引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我会实习人员期满考核规则,规范实习人员期满考核工作。 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期满考核 指引。 第一章 申请考核 第 二 条 【申请人】 本指引所指的申请人是 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向我会申请 期满 考核的实习人员 。 第 三 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员必须在实习证载明的实习期满后方可向 我会 提出面试申 请。 第 四 条【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期满
2、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原件一份 , 内容 应 体现下列内容: ( 1) 辅助办理的案件应体现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 10 次接待当事人 、 不少于 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案卷 整理 归档的实际操作 及 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 ( 2) “个人总结”部分详实、准确,并由本人签名; ( 3) “ 指导律师意见 ” 应由指导律师本人撰写并签名 ; 2 ( 4) 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 应由事务所进行评价,并由所主任或负 责人签名,加盖 事务所 公章; ( 二 )实习期间的工作日志 复印件 一
3、份 ; 同时应提 供在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列明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套并由加盖 律师事务所 公章及骑缝章,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 ( 1) 已结案的诉讼案件 ,应提供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 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 ( 2) 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 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 ( 3) 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工作记录或归档的材料; ( 4) 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 。 除 考核小组 认为需要核实外 ,上述材料将在 考核 完毕后退还。 (三 )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
4、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 四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 ( 五 )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人社保 个人缴费历史信息和养老年帐户信息 复印件 各一份或者广东省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 复印件一份 。 3 ( 六 )我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按照 上述 要求提交材料 的材料 ,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 等 为由拒绝提供。 第 五 条【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在逢周一、三的工作日向我会提交考核申请。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 六 条【材料审核】 我会 进行形式 审查 认为符合要求的将 签发收件回执。 第 七 条【书面审核】我会在收到 申请 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 第一次 书面审核。 如
5、申请人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我会将 要求进行补充或改正,申请人应当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 补充或改正 。 第一次书面审核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第二次书面审核。 第 八 条【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后将在 十个工作日 以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 申请人 参加期满 考核 。 审核不通过的, 我会 将通知申请人 不通过原因 。 第 九 条【 请假及缺席 】 申请人应在接到面试考核的通知后,若有突发事情需要请假的,应 向考核委员会书面提出。因故不能在指定时间参加面试考核的,其申请日期自 请假 之日起重新计算。情节严重的,提交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执委会 讨论 决定。 第三章
6、考核小组 4 第 十 条【 考核小组组成 】 考核小组由三 名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委员会委员 组成 。 第 十 一 条【 考核小组组长 】 考核小组设 组长 一名并担任主考,组长由执行委员担任;没有执行委员的,由执行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名委员担任。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 十 二 条【考核 参与 人】考核 参与人是指参加考核的 申请人、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及参加考核的其他人员 。 第 十 三 条【 考核纪律 】 考核参加人 应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 考核参与人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面试地点。 ( 二 ) 考核参与人 均 应注意考核仪表 , 男士 应 穿西服、系领带,女士 应 穿职业套装。 ( 三 )
7、应保持会场安静。 考核参与人 的 通讯工具 应 调至静音 或振动状态 , 考核 过程不 得 接 打 电话。 (四)考核过程中 应注意仪表和谈吐,不 谈及与考核无关的内容 ( 五 ) 保守秘密。 除评议 讨论 外, 考核参与人 应对面试考核过程中接触到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供的案件、业务材料信息 ,考核小组引用的其他信息 等。 (六) 遵守规则。 考核小组应 严格执行面试程序和面试评判标准,保证全过程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申请人不得与考核小组 交换名片或 以 其他方式互留联系方式。 5 (七)其他影响考核 顺利 进行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 第 十 四 条【 考核 签到 】 申请人
8、应在 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 地点签到,并在指点的地点等候 考核;申请人在签到截止时间后超过半小时仍未到达 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次面试。 第 十 五 条【考核顺序】 申请人考核顺序根据签到顺序 依次 进行。 第 十 六 条【考核开始】考核小组三名成员到齐后考核方可开始。 第 十 七 条【 考核告知 】 考核开始时,考核小组应向申请人告知考核小组成员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 的权利,并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需要申请回避的,根据本指引第 二十五 条 处理。 第 十 八 条【 面试问答 】 考核小组可要求申请人进行自我介绍,结合申请人协助办理的案件从 品行表现、律师职业道德和
9、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等方面进行提问。申请人应正面、系统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 第 十九 条【 面试总结及点评 】 考核结束时,考核小组应就申请人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及点评。 第 二十 条【考核记录】 考核全程录像、录音。 第六章 回避及回避的决定 6 第 二十 一 条【 回避事由 】 申请人 及考核小组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 一 )与申请人有 近亲属关系的; ( 二 )与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的; ( 三 )曾经 考核 过申请人的; ( 四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 五 )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正、公平的情形。 第 二十 二 条【 申请回避 】 申请人申请回避 的
10、, 应 在面试开始前提出,并 书面 说明理由。 第 二十 三 条【自行回避】 考官或工作人员 可自行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 二十 四 条【回避决定前的工作】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 考核 工作。 第 二十 五 条【 回避 决定 】 考核小组成员的回避由 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称“实习委”)主任 决定,主任担任考核小组成员的, 由 市律协分管副会长决定; 第 二十 六 条【 回避决定形式 】 回避申请, 记录后 以口头形式作出。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如实记录后,不影响面试的继续进行。 第七章 考核评议 第 二十 七 条【 考核评议 】 考核评议由考核小组视情
11、况 采取逐个评议 、 综合评议 或 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考核小组三名7 成员 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就申请人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并作出评议结果。 第 二十 八 条【 评议 结果 】 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八章 合格公示 第 二十九 条【 合格公示 】 合格 考核结果 ,将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的次日起,申请人所在律 师事务所 可到我会 领取考核合格证书 及提交的案件材料 。 第 三十 条【不合格的评议的处理】考核小组认为申请人考核不合格的,应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委员会认为合格的,根据本指引第 二十九 条进行公示;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 将以书面形式告知 不合格 结果及 原因 。 附则 第 三十 一 条【 解释权 】 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解释。 第 三十二 条【 施行 时间 】 本指引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