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政府令【2013】1 号(2013 年 3 月 14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 7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5 月 2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 1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
2、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 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主要分枝下 10 厘米处的直径。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 1665 株(每亩 111 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 1245 株(每亩 83 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 株(每亩 111 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厘米 26 每株:元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
3、0-23 23-26 以上种类 桃树 50-80 80-120 120-210 210-300 300-440 440-570 570-660 660-750 750 苹果树 70-110110-190 190-300 300-440 440-570 570-660 660-760 760-870 870 大樱桃树 70- 110- 200- 345- 510- 660- 765- 870- 梨树 110 200 345 510 660 765 870 975 975 杏树 70- 110- 200- 300- 440- 570- 660- 765- 李子树及 110 200 300 440
4、570 660 765 870 870 其它鲜果树 3 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的鲜果树每株补偿 40-50 元;未经嫁接的,按经嫁接的 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 1665 株(每亩 111 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 1245 株(每亩 83 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厘米 30 每株:元 3-5 5-8 8-11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30 以上 种类 板栗树 70-150-400- 650- 1000- 1250- 1500- 18
5、00- 2100- 2400-核桃树 150 400 650 1000 1250 1500 1800 2100 2400 2800枣树、柿子 70-110-200- 390- 650- 910- 1200- 1400- 1650- 树及其它 110 200 390 650 910 1200 1400 1650 1800 1800干果树 3 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的干果树每株补偿 40-60 元;未经嫁接的,按经嫁接的 50补偿。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 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 40 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
6、低于 1 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 20计算;其它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各类果树,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 10500-21000 公斤(每亩 700-1400 公斤)。 2.三至五年生每公顷 21000-45000 公斤(每亩 1400-3000 公斤)。 3.五至七年生每公顷 45000-60000 公斤(每亩 3000-4000 公斤)。 4.七年生以上每公顷 60000-300
7、00 公斤(每亩 4000-2000 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 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 15000-30000 元(每亩 1000-2000 元)。 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 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5 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 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 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 8
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5 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 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2.4 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 3330 株(每亩 222 株),针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 4995 株(每亩 333 株),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干径厘米3 厘米 20 每株:元 以下 3-5 5-8 8-11 11-1
9、5 15-20 以上种类 阔叶树 50 50-80 80-150 150-200 200-250 250-200 200 针叶树 50 50-100100-200 200-250 250-300 300-350 350 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 1.3 米处树木的直径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技术规范建造的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
10、平方米 100-150 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80-100 元补偿; (三)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90-120 元补偿; (四)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60-90 元补偿; (五)上述各类温室有其它设施的,除按上述标准补偿外,其设施补偿经评估确定。 第九条 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45 元补偿; (二)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补偿; (三)小拱棚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10-15 元补偿。 第十条 青苗的补偿标准依据县(市
11、)区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所在乡镇该作物产值计算。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淡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1)主养鲤鱼或罗非鱼、鲢鱼、鳙鱼、鲫鱼等的,(池中合理套养其它鱼)每公顷 15000-37500 公斤(每亩 1000-2500 公斤)。 (2)主养南美白对虾的,每公顷 4500-7500 公斤(每亩 300-500 公斤)。 (3)主养河蟹的,每公顷 1125-1500 公斤(每亩 75-100 公斤)。 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 7500-15000 公斤(每亩 500
12、-1000 公斤)。 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 4500-6000 公斤(每亩 300-400 公斤)。 池塘内多品种混养的,以主养品种的价格计算补偿。 (二)海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海水养殖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中虾为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虾豚混养的:虾每公顷 375-1125 公斤(每亩 25-75 公斤),河豚鱼每公顷 750-1125 公斤(每亩 50-75 公斤); 2.虾蜇混养的:虾每公顷 375-1125 公斤(每亩 25-75 公斤),海蜇每公顷 750-3000 公斤(
13、每亩 50-200 公斤); 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 375-1125 公斤(每亩 25-75 公斤),海蟹每公顷 450-750 公斤(每亩 30-50 公斤)。 (三)水产养殖的单位面积产量以实际占用池塘的净水面的面积计算。 (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均经评估确定。 (五)其它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单位面积产量经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池塘的补偿标准:一般池塘每公顷 45000-52500 元(每亩 3000-3500 元); 围海造池的每公顷 69000-84000 元(每亩 4600-5600 元)。 第十三条 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及灌溉面积为: (一)庭院压水井
14、,每眼补偿 4000-5000 元; (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 300-400 元; (三)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 400-500 元; (四)钢管、铸铁管机井(管径 20 厘米以上),按井深每米补偿 600-700 元; (五)岩石井、大口井、特殊用途井的补偿经评估确定。 压水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 2 亩,机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 25 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一墓一具的,迂葬费每座(墓穴)补偿 1800 元;一墓多具的,每增加一具增加补偿 500 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
15、察价值的古墓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土葬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 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 50-60 元;农田灌溉水窖按每立方米补偿 300-400 元。 第十七条 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 80-100 元。第十八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