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业余训练竞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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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庆元县业余训练竞赛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业余训练竞赛管理,促进我县竞技体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意见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余训练是指青少年利用业余时间接受全面身体素质和专项运动技能的训练。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从事体育业余训练的专(兼)职教练员、青少年运动员、市运会大众体育部参赛人员、训竞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体育业余训练竞赛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县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对参加体育业余训练青少年运动员实行训练、注册管理。县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2、落实县业训重点项目优秀运动员的转学、升学工作。第六条 县青少年业余训练项目训练、竞赛经费开支由财政部门统筹的体育专项经费中列支,奖金视年度竞赛情况由财政年终予以追加。第二章 项目设置与训练第七条 训练项目设置:举重、田径、乒乓球、羽毛球、跆拳道、游泳、篮球、足球、排球、网球等。第八条 举重项目属市队县办重点项目,由县体育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训练,实行二集中制,田径、篮球、足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跆拳道、游泳等项目由布局学校、体育俱乐部、体育协会等组织训练。第九条 专(兼)职教练员、中小学体育教师要认真制订训练计划,科学、安全训练。第十条 专职教练员每年指导训练不小于 220 课时,中小学

3、体育老师(兼职教练员)指导训练由学校统筹安排。第十一条 运动员每周训练不少于 5 次,每次课训练不少于 1-1.5 小时,每课次补助教练员(专职教练员除外)50 元每课时,费用在体育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十二条 市队县办项目和布局学校业训运动员选拔招生、输送、交流由教练员提出书面材料,报体育主管部门批准,需转学、升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业训需要负责安排转入或升入相应学校就读。第十三条 县外训练单位、学校(不含省队、省体校、市体校)来本地选取运动员须经县体育、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录取运动员需签订交流培养协议书。第 3 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会同

4、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县级青少年体育竞赛。第十五条 有条件承办县级青少年体育竞赛的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经体育部门授权可组织承办竞赛。第十六条 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青少年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原则。第十八条 在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禁用的药品。第十九条 参加省、市体育竞赛运动员需提交注册证、体检证明和保险单。第二十条 竞赛组织主管部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冠名举办竞赛,经费支出按竞赛规程规定严格执行。第 4 章 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或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县体育业余训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比,对发现、培养、输送体育后

5、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和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在市级以上单项比赛、市运会、省级单项锦标赛及冠军赛、省运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及冠军赛、全运会、世锦赛、世冠赛、奥运会中获得规定名次的庆元县运动员、专(兼)职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和标准(一)参加市级单项体育竞赛获得个人第一名奖 500 元,第二名至第六名,每分奖 60 元。集体项目【三大球:指篮球、足球(不含五人制) 、排球】 ,获得前六名分别奖励 6000 元、5000 元、4000 元、3000 元、2000、1000 元,其它球类项目不设集体奖,市级单项

6、比赛不设团队奖,按个人名次奖。奖金分配办法:奖金的 50%奖励带训教练员,40%奖励运动员,10%奖励训竞管理人员。(2)参加省级单项体育竞赛获得个人第一名奖 2000 元,第二名至第八名每分奖励 200 元,集体项目【三大球:指篮球、足球(不含五人制) 、排球】 ,取得前八名,分别奖励 20000 元、18000 元、16000 元、14000 元、12000 元、10000 元、8000 元、6000 元,其它球类、项目不设团体奖,按个人名次奖。奖金分配办法:奖金的 50%奖励带训教练员,40%奖励运动员,10%奖励训竞管理人员。(3)参加全国单项体育竞赛获得个人第一名奖 30000 元,

7、第二名奖 20000 元,第三名将 10000 元,第四至第八名每分奖励 800 元。奖金分配办法:奖金的 40%奖励带训教练员,40%奖励运动员,20%奖励训竞管理人员。(4)参加市运会获得个人第一名奖 2000 元,第二名 1500第三名 1200 元,第四名至第六名,每分奖励 300 元,集体项目【三大球:指篮球、足球(不含五人制) 、排球】 ,取得前六名分别奖励 24000 元、20000 元、15000 元,12000 元、11000 元、10000 元、其它球类、项目不设团体奖,按个人名次奖。获得市运会团体总分前六名分别给予奖励;30000 元、20000 元、15000 元、12

8、000 元、11000 元、10000 元。(本奖励适用于市运会大众体育部参赛人员, 奖金分配办法:奖金的 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竞训管理人员)奖金分配办法:奖金的 40%奖励运动员,40%奖励带训教练员,20%奖励竞训管理人员。(五)参加省运会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分别奖励 30000元、20000 元、10000 元,集体项目(三大球:篮球、排球、足球)以规程规定的金牌数计算方法奖励;每获得省运会竞技体育贡献奖励(输送运动员)金牌 1 枚,给予 20000 元的奖励,在省运会比赛中每得一分(以规程规定的积分方法为准)奖励800 元。奖金分配办法:奖金的 40%奖励带训教练员,奖金的 3

9、0%奖励运动员,30%奖励训竞管理人员。(6)参加全运会比赛,获得单项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100000 元、80000 元、50000 元,获得第四至第六名分别给予奖励 20000 元,获得第七至第八名分别奖励 8000 元。奖金分配办法:奖金的 40%奖励带训教练员,奖金的30%奖励运动员,30%奖励训竞管理人员。(七)在亚运会、亚锦赛、亚冠赛、世锦赛、世冠赛、奥运会获得前八名,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另定。(八)输送奖:(1)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市体校,给予3000 元奖励;奖金分配办法:奖金的 40%奖励输送教练员,40%奖励带训教练员,20%奖励训竞管理人员。 (2)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运动队,录取正式队员(文件为准) ,给予 20000 元奖励;奖金分配办法:奖金的 40%奖励输送教练员, 40%奖励带训教练员,20%奖励训竞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年终评为县级优秀教练员奖励 1000 元。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队(人)取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业训单位(体育特色项目学校) ,取消训练经费补贴(助)等。第二十六条 外训队员和交流队员奖励补贴另定。第 5 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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