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 万年县河(库)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第一条 根据万年县关于全面推行河(库)长制的工作方案和水利部、环保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要求,为规范和推进河(库)长制体系建立的验收评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到位等内容。第三条 验收评估按照乡对村、县对乡的方式逐级开展。县级验收评估的对象为各乡镇。第四条 县级验收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自验自评: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河(库)长制体系建立情况进行自验自评。(2)验收申请:各乡镇自验自评得分在 95 分以上(含 95分)的,于 20
2、17 年 12 月底 15 前向县河(库)长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其中,乡镇的验收评估申请应当附所辖村委会的得分情况;(3)验收评估:县河(库)长办在收到验收评估申请后的1 个月内派出验收评估小组开展验收评估。 3 第五条 县级验收评估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问题质询等方式,核实各乡镇河(库)长制体系建立情况,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附表 2、3)予以赋分。第六条 对乡镇的验收评估,根据乡镇大小抽查一定数量的村级(社区)河(库)长制体系建立情况,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附表 3、4)予以赋分。第七条 县级验收评估复核得分在 95 分以上(含 95 分)的视为验收达标,由县河(库)长办发文确
3、认;得分在 95 分以下的视为验收不达标,由县河(库)长办发文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于 2018 年 2 月底前重新申请验收。第八条 对各乡镇两次验收评估均不达标的,原则上取消河(库)长制工作县级表彰评比资格。第九条 各乡镇对村级河(库)长制体系建立的验收评估工作,参照验收评估标准(附表 3、4)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河(库)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4 附表 1万年县河(库)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标准(适用于乡级)序号 验收评估工作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合计 100一 工作方案到位 251 方案制定 乡级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河(库)长制工作方案。 15 2017 年 7 月底出台得 15 分,未完成的
4、均不得分。2 有针对性 工作方案具有一定针对性,不照搬照抄上一级工作方案。 10 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相应分。二 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 253 河长设立 乡级设立河长(5 分或 10 分),并予以公布(5 分)。 15 与县级一并公布的均可得分。未完成的均不得相应分。4 河长履职 乡级河长按照职责,以巡查、督办等形式认真履职。 10 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相应的分。三 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 255 相关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河道巡查、保洁制度等(5 分),对上级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到位(10 分)。15 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相应的分。6 措施成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河湖管护(2 分)、专项整治(
5、6 分)、水质改善(2 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10有专职队伍得 4 分;专项整治 1 项不到位的扣 1 分,扣完为止;水质保持良好得 2 分,所辖河道、湖泊、水库、沟渠、池塘内有明显垃圾、漂浮物、弃土、弃渣的不得分,水质观感差,出现黑臭水体的不得分。四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257 河道巡查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工作(5 分),记录规范(5 分)、发现问题整改及时到位(5 分)。15 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相应的分。8 河道保洁配备河道保洁队伍,有名册和保洁员信息(5 分),对保洁员和保洁工作有检查、有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保洁费用(5 分)。10 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相应的分。注:乡级最终得分
6、=乡本级实际得分*60%+所抽查村组复核得分*40% 5 附表 3万年县河(库)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标准(适用于村级)序号 验收评估工作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合计 1001 河长设立 村级设立河长(5 分),并予以公布(5 分)。 15 与县、乡一并公布的均可得分。未完成的均不得相应的分。2 河长履职 村级河长按照职责,以巡查、保洁等形式认真履职。 20宣讲、巡查、记录、报告、保洁(每项 4 分)等活动未开展的,均不得相应的分。3 制度执行对上级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到位(10),有河(库)长制内容村规民约(5 分)。 15 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相应的分。4 保洁队伍 落实河道保洁队伍,有名册和保洁员信息(20 分) 20 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相应的分。5 保洁经费 保洁员工资发放到位(10 分)。 10 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相应的分。6 保洁装备 河道垃圾打捞、救生等装备配备到位(10 分)。 10 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相应的分。7 保洁效果 河道清洁,水面看不到明显垃圾(10 分)。 10所辖河道、湖泊、水库、沟渠、池塘内有垃圾倾倒、漂浮物、弃土、弃渣分别不得分;水质观感差,出现黑臭水体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