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汉理工大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质 量工程” 建设项 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第一条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 的实施方案(校教字 2007102 号),学校成立了校“质量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第二条 各学院、部(处)和基地要分别成立本单位“ 质量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三条 已获准立项项目,
2、申报书中明确的负责人是该项目负责人。二、项目管理第四条 “质量工程 ”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定“质 量工程” 实施的方 针政策、 总体规划和学校配套经费筹措,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第五条 “质量工程 ”办公室 职责负责学校“质 量工程” 项目建 设的规划、 实施、管理和检查等相关工作,具体为:(一)编制、报送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并 对其真实性负责。(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 组织项目实施,确保 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的实现。(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科学管理建设资金,确保 资金使用效益。(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 过程和结果
3、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五)每年 12 月底前,向教育部“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第六条 “质量工程 ”项目实 施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协调好本单位“ 质量工程”各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运作;负责组织教学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 “质量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 进行论证;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协助完成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 对项目建设经费要做统筹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的作用,确保本单位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合理有效使用。第七条 “质量工程 ”项目负责 人主要职责2(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立项申报书和任务书)。(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
4、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并对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资料等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指定专人保管,项目组成员共享。(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第八条 “质 量工程” 项目建 设内容、 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 项目负责人须提交 书面申请, 项目单位“质量工程”实施工作小组认可,报校“ 质量工程”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审 定后,上 报教育部领导 小组办公室批准。第九条 “质 量工程” 项目中 “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按“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校教字200712
5、5 号)执行。三、经费管理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组成、 教育部下拨的立项项目建设经费(简称“教育部项目经费” )。、 学校配套建设经费。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一)“质量工程 ”办公室负责 “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 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经费管理,教育部项目经费到位后,通知项目单位支出使用。(二)质量工程其余立项项目,教育部项目经费到位后,全部下拨到项目单位进行管理,作为项 目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三)“质量工程 ”办公室代 为管理学校配套经费,在中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合格后,项目可使用配套经费的 50%,建 设期满, 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使用剩余 经费。(四)经费下拨后,项目负责人于一个月内按
6、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将经费使用计划上报,经质 量工程办公室审查 通过后方启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质量工程办公室要跟踪检查项目进行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经费审计。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与报销(一)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立帐,发专项经费本,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调研、会议费、版面 费、 项目所用仪器、设备、资料、材料购置费, 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 劳务支出、个人津贴等。(三)项目经费使用比例分配:1、调研、进修、培训、教材建设、会议及版面费等原则上控制在教育部项目建设经费的 30-40%。2、仪器
7、、设备、材料、 图书资料等购置费原则上为教育部项目经费的 60-70%。33、各项目可根据项目立项时的建设规划和建设内容酌情调整经费使用比例,具体调整情况需向质量工程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四)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按建设规划方案使用,三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三万元以上由项目单 位实施工作小组审批。四、检查验收第十三条 教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计划在质量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和建设成效验收。学校将组织专家按建设任务规划书
8、中的任务、目标和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根据检查要求,认真准备材料。(一)项目检查时间1、定期检查:每年 11 月 10 日11 月 30 日2、不定期检查:“质量工程”办公室将根据不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组织检查,以下发通知为准。(二)项目检查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2、项目调整情况。3、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4、项目建设成效和示范辐射效应。5、经费使用情况。6、项目积累的经验,及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三)定期检查应准备和提供的材料根据项目检查要求,按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撰写*项目进展报告,并附相应的支
9、撑材料,装订成册。(四)不定期检查应准备和提供的资料1、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2、项目调整信息;3、项目进展小结报告、阶段性成果及支撑资料;4、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表;5、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对照表。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支撑材料。4(三)项目管理情况。(四)经费使用情况。(五)项目建设经验及辐射作用。五、项目中止或撤 销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中止,直至撤消项目处理。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以及校纪、校规等,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建设立项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对未完成项目建设。(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 审计。(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额外经费开支。六、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工程 ”办公室负责解释。